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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_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继承等婚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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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熟悉南京市及各区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倡导理性解决各类离婚纠纷问题。专注于婚姻房产领域的研究,在办理婚姻房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分析和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全面理解和运用涉及的法律法规。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一方的几大认识错误
    第一大认识错误: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第二大认识错误: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第三大认识错误: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大认识错误:产权登记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同财产处理.
    第五大认识错误:财产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第六大认识错误: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第七大认识错误:我不同意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也会判决离婚.
    第八大认识错误: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第九大认识错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谈家庭暴力中证据的收集应该注意些什么
  1、要通过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2、要及时的收集证据
  3、尽可能的保管好原件。

■南京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本条文..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南京离婚律师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旧笔者认为,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新《婚姻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解决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现象。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同利益达成.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南京离婚律师谈判决离婚的一些情形:
  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在具体内容上有重大区别.。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包括一切作为与不作为,而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许多国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均是建立在婚姻契约的原理之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离婚及一方的过错,而不是特定的几种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人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项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导致无过失之配偶财产权和期待权受损害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予以相当之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过于狭窄,难于充分实现该制度的功能及创立该制度的宗旨。
    2、主观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即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配偶的一方,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同过错问题.。《解释》第30条第1项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配偶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同时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四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应该指出的是:《解释》第30条第1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起”该项中的“无过错方”应作限制解释。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
    3、侵权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要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谈复婚后又离婚房产分配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
    二、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离婚律师谈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
    最高人民.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同居住且为夫妻.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同偿还之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谈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
  一、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的通奸形式;
  二、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住的重婚形式...【全文阅读】

■南京离婚律师谈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
 根据归高人民.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
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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