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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再审申请案件流程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申请案件,有关流程整理如下:再审启动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再审申请时,首先应注意材料准备得是否完整,重点是否突出,格式顺序是否符合要求。 南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法院诉讼电话:12368 法院诉讼电话:12368 一、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虽然此项规定赋予的是当事人选择再审.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因申诉再审受案压力较大,通常在这两种情形下,会告知申诉人向各地高院提交材料,登记征求意见。对不同意在高院审理的,省高院将登记后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窗口只作登记。 二、最高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 巡回法庭管辖所在区域内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巡回.辖区内的涉港澳台案件,仍由巡回法庭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辖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2.南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三、再审的对象 1.各高院做出的一审(已生效)、二审民事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 3.各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需要注意的是: 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离婚案件中对生效判决书已分割的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案件不得再审。 ★需要到最高院第三法庭上诉、再审?需要律师帮助?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四、再审提出的时间 通常是文书生效的六个月内提出.。 以下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五、提出再审的条件 根据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应将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几款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写入其中,接收材料法官会严格审查此项内容.。 六、再审的文件要求及排列顺序 本部分是核心内容,不少初次办理或京外律师办事不顺利,问题都出在这。 1、所需文件及顺序 2、光盘内容 光盘是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内容,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都要刻录进去。以下图片是最高院要求的光盘刻录内容及顺序。 七、再审申请流程 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每周三、周六、周日不接待当事人,其余时间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正常接待.。 八点准时开始安检,设有群众通道和律师通道,如果非律师身份前往建议提前排队,因该大厅同时受理信访案件,避免排队时间过长影响行程。 安检后,来到立案大厅领号等待。叫到号到窗口领取初防人员登记表填写,此处建议在手机号码填写代理律师手机,方便随后短信通知查询案件进程.。该窗口法官会简要询问案件情况,同时审查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规定.。(大部分立案法官态度友好,会对案件流程问题进行详尽解答,有疑问的不要错过这个官方回答机会) 法官在审查表格填写合格后,盖章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到二楼..候谈区等待叫喊面谈。面谈实质上是对递交材料的审查,会要求你填写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审查法官会对再审申请书和光盘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没问题法官在材料收取清单上签字盖章,通知你回去等结果。通常15天之后,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立案信息的查询路径.。根据短信提示,可以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查询。 重要说明 1、再审申请书同时需要word版本(打印前的定稿版本)和pdf版本(盖章签字扫描版),这个容易忽略。 2、再审申请书的份数,当事人人数(包含客户)+1,而且都要求是原件.。 3、判决书客户会提供原件扫描件。而Word版本可以到裁判文书网检索,如果裁判文书网没有Word版本,只好打字录入。找到Word版本后按照PDF版本格式进行排版,如三号仿宋28磅,而且 用Windows操作系统,苹果电脑有时候字体到Windows系统下会有变化.。裁判文书网的版本,有些删除部分信息,可以根据PDF版本补齐,上下左右四个角落、每一页以及每一行首尾两个字核对是否一致。 4、判决书 备有生效证明,如签收证明。当然,如申请再审日期,在生效文书的落款日期六个月内,也可以不提供生效证明.。 5、要备有一审、二审的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核实。实际办理过程中,也可能不检查原件。有些扫描件PDF判决书是彩扫的。 6、当事人是公司的,三证合一的情况下,提供营业执照。如果不是三证合一, 同时准备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要忽略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手续包括三部分构成一个整体:授权委托书、律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将个人信息页和年检页打印在一页纸, 居中大小调整美观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常由京外律师和北京律师合作,对京外律师千万不要遗漏了律师证复印件) 8、再审证据材料,区分为新证据以及原审主要证据两大类。如果有新证据, 与原审证据分开,单独制作成册。 9、再审证据材料,如果是原审主要证据,只要准备一份。如果是再审新证据,准备份数当事人人数(包含客户)+1。但是,即使原审主要证据,我们建议,仍然准备当事人人数(包含客户)+1份,因为一审和二审代理律师,很可能制作文件不规范,装订不齐整。如听证或者再审审理时候,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准备好的主要证据给当事人,这样各方开庭时候都看同样编排顺序的证据。 10、刻录光盘 选用可二次刻录的光盘,以防准备材料不合格需要修改。立案大厅一层东侧有生活服务中心,提供打印材料、格式转换、光盘刻录帮助。注意.内部为了保密大部分电脑是不通外网的,数据传输的方式只能通过光盘(U盘、手机内存都不可以)。而且只能用现金支付,建议带一定现金以备不时之需.。 南京再审律师热线:139-518-99110,欢迎联系。 八、民商事案件再审的重要规定 1、《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及二审的规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的部分,吸收了此前相关规定的内容(比如审监解释以及纪要),优先看这部分内容.。该部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内容,参见其他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实施)(简称审监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3.15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3.03.29实施)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次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04.21 实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4.27 实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2008.04.0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是该通知的附件.。注:该规定对再审文件有严格的要求并附有示例,包括当事人使用的再审申请书及.用的文书。通过研究.使用的文书样式,有利于我们写作再审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答辩时突出重点.。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2-07-18),该规定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能查到,但是一些数据库没有收录。该须知性质不是司法解释。 九、结语 在申请再审案件中,无论是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还是新证据问题,都凸显其复杂性、专业性。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材料的前期准备、梳理到再审申请书的高质量撰写都关乎启动再审审查的成功率。 如果需要律师帮助申请再审,可以拨打律师热线:13951899110,欢迎联系。 。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再审申请案件流程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南京市工伤认定机构有哪些?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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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么?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么?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庭上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综合相关的法律,下列人员可以当辩护人:1.律师;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3.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看起来似乎只要指定,任何人都可以当辩护人,其实不然,当辩护人还有前提条件:1.不能是正在被执刑罚的人;2.不能是被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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