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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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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江苏法院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把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交给江苏.,批准在南京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批复明确9家专门法庭案件管辖类型范围。
    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据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位于长江经济带下游的长三角地区,人口密度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多、人均环境容量小,经过几十年发展,江苏累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叠加的环保压力十分沉重。尽管近年来江苏治污减排力度、执法监管力度、制度改革力度持续加大,环境质量形势加快好转,但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阶段,彻底扭转环境容量“超载”、生态成本“透支”的局面,全面解决好历史形成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资源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

此次江苏.首次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九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将对江苏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据江苏高院介绍,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将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具体案件管辖区域为: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通知中还明确,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

集中审理下列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 判资源环境类案件案由详见附件):
(1)行政案件因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 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行政 赔偿纠纷案件。
(2)刑事案件《刑法 》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 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 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案件。
(3)民事案件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资源环 境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
(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 业部门等)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的案件.
(5)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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