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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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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律师为南京市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创立、运营管理、投融资、上市等方面法律信息交流、专业指导、专项法律事务处理等各项法律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专业性、一站式法律支持和服务,专注为投资南京、投资江苏的内外资公司、企业、项目等商业存在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律师打造“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的目标。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一般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经营风险较高、法律服务费用的承受能力偏低,现有法律服务模式已不适宜中小企业的需求.。为此,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律师开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法律服务包”这一创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包内容包括:
    (1)合同法律事务
    提供合同法律咨询;起草、修改、审查商务合同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催缴欠款,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代表公司对合同争议进行商务磋商。
    (2)劳动法律事务
    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起草、修改、审查劳动合同范本;代表公司对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起草、修改、审查制作知识产权事务的合同范本;参与非诉性的知识维权行动;
    (4)公司治理事务
    提供公司法律咨询;根据要求,参与公司决议,审查公司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对公司股权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对公司分立、改制、重组、并购提供法律咨询;公司对外投、融资法律咨
    (5)提供合作平台
    利用律所资源及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合作机会,为企业创造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资本融通等等。
    (6)其他事务
    解答其他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法律建议;
    每年提供4 次集中法律培训、讲座;
    根据公司需要,参加商务谈判。
    在法律服务包法律顾问模式下,通过定期汇集企业的.性问题,组织“专场培训、聚焦咨询”的方式进行集约式法律服务;对中小企业的个性问题,采用“一对一”的法律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通过该服务模式,既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又能降低企业负担,让企业从中得到实惠.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五大合作优势
一、我们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我们通过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度上减少乃至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有别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对措施;
二、一站式服务:
您只要把相关法律难题交给我们,一切都由我们帮您轻松搞定,从而有别于一般法律服务机构单一的法律服务模式;
三、预防为主:
针对法律风险多发环节,通过制度完善、流程设计,可以有效堵塞漏洞,减少诉讼的发生,万一迫不得已诉讼时,也能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从而有别于事前不做预防,坐等官司产生后再事后补救的救火队员的角色;
四、主动服务:
我们将主动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传递给企业,主动将自己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对企业有益的经验与企业分享,而不是坐等顾问单位“找上门”.
五、超高性价比:
我们以不同于现行律所“服务少,收费高”的创新运营模式,不仅保证服务的专业高效,而且能将企业的法律事务支出由3-5万元/年降至2-3千元/年。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做为投资行为,  限度地降低风险、  程度地获取收益成为投资者的目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收购这种投资行为的根本动机在于利润  化,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兼并收购的目的一般有如下3个主导方向:一是以追求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为主要目的,通过并购以后双方能在生产经营方面都提高效益,如太太药业(600380)收购丽珠集团(000513),以及太极集团(600129)收购桐君阁(000591)等;二是以追求现有业务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地位为主要目的,并通过横向兼并、纵向兼并等方式进行企业并购,如国药集团收购一致药业(000028)、复星实业(600196)收购国药集团等;三是以寻求企业新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兼并并购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或者新的区域市场,在提高企业进入新领域效率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企业进入新领域的风险,如复星实业收购南钢股份(600282)等。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存,投资者预期的“收益”与投资目标存在的差异很大。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例,除了成熟市场中上述3种主要目的以外,我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还有如下主导方向。
风险套利
  风险套利是指一些从事投资业务的各类机构,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眼光寻找到一些公司,收购控股该公司,然后又转让该公司,或者在二级市场从中获利。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进行风险套利的关键在于对政策把握与风险的控制。收购上市公司以后,如果进行二级市场投资,需要对上市公司重整或者重组,还要接受市场监管,如新疆德隆收购湘火炬与合金股份以后的股权价值的变化(见下表)。
  如果是在一级市场投资者,也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管理, 1997年6月6日,海南华银国际投资公司收购武汉电缆(600879) 国家股2229万股,占武汉电缆总股本的2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4元,转让总价人民币4770.06万元;1998年5月15日海南华银将所持29%的股权,以每股价格2.1616元/股,转让总价人民币5300万元,。
  风险套利是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主要赢利模式之一,但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从严,对亿安科技(000008)等股票的查处,以及地方政府对于“资本玩家”的抵制,如《长沙晚报》5月11日报道,湖南..副..、常务副省长于幼军接受采访时强调,湖南国企改革对“资本玩家”说不.。所以,现有常见的风险套利方法将越来越无效.
资产变现
  资产变现是指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以后,将自身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进行变现.
  收购方要做到资产变现的目的,关键在于收购上市公司以后的后续资产注入过程。资产注入一是要接受管理部门监管,二是要选择适当的时机,这样才能将资产有一个较好的价格出售给上市公司,即要掌握时刻变化的证券市场需求的大趋势。如2000年的网络类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引起的效应,而其它时候则不能达到目的,如赛迪传媒(000504)在2000年收购传媒类资产,天津泰达股份(000652)在2003年收购泰达集团绿化类资产等。
获取发展平台
  除了具有融资功能以外,一家上市公司还是同行业的  者,积聚了当地  的人力资源.。对于发展历程不是很长、产业基础较弱的民营企业来说,其产业竞争力不强,而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则可获得相应的发展平台.。既然是发展的平台,民营要获得该发展的平台自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的付出不是直接购买上市公司股权的直接成本,而是投资以外的其他筹码,尤其是收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1997年新疆德隆与河南思达争购石劝业(600892)就是一个典型代表。石劝业是一家主营商业类的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石劝业已经完全失去了上市融资、持续扩大发展的能力,因此,寻找战略投资者是石劝业公司发展的唯一出路.。1997年新疆德隆与河南思达争购石劝业的结果是,石劝业弃北,孔雀向南飞,河南思达公司以每股3.08元将石劝业纳入怀中.
  为什么新疆德隆未能成功?是新疆德隆没有实力吗?不是!1997年新疆德隆在未能控股石劝业,却在同年收购沈阳合金股份公司(000633),新疆德隆成为沈阳合金的..大股东。在同年收购湘火矩股份公司(000549),从而成为湘火矩..大股东。新疆德隆未能收购石劝业并不是因为其实力不够.。购买、控股石劝业所花的直接费用是4597.52万元,而控股湘火矩、沈阳合金所花的直接费用是11665万元,后者是前者的2.54倍.
  有人认为是新疆离河北太远,新疆德隆公司不易对石劝业进行管理?不是。新疆离湖南比离河北更远。有人认为是新疆德隆公司购买石劝业的价格比河南思达低?不是。新疆德隆的出价是3.85元/股,比河南思达出价(3.08元/股)要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并购中,价格不是..要素!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兼并收购是人的活动.。在收购石劝业这一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直接各方有:石劝业管理层,石劝业公司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石家庄桥东区城建开发公司及其代表人,石家庄桥东区城建开发公司所在地的石家庄桥东..、区政府及其代表人;石家庄桥东..、区政府的直接上级,石家庄..、市政府等;这些不同的经济利益方及其代表人物所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与利益是不同的。交易的最后结果首先是上述各方利益的调和。原因之二在于兼并收购的实质是优化资源配置后美好明天的未来预期效应。石劝业作为一个商业流通企业,尽管其盈利能力较差,但是石劝业的优势仍是商业流通,在商业流通中有其营销网络与销售渠道;河南思达公司的优势是在当时有一个具有高科技概念的上市公司,业绩也不错,具有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其主要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大。需要的是迅速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用先进的产品去占领市场,扩大其规模,提高盈利能力,需要转化成商业利润的流通与销售网,石劝业与河南思达这种结合在理论上效果更好.。原因之三在于并购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职工与管理层有一个较好的安排,河南思达重组石劝业的方案是发展商业,设想发展连锁业,从河南发展到河北,这个诱人的计划,自然更能博得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好感。
摘帽子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部分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企业发展顺利,特意带上“国有企业”的帽子。但在现阶段,这类为逐步明晰产权,企业领导最终愿意摘去“红帽子”,使企业回到真正的所有者手中.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司并购的类型
  立法文献,“并购”一词首次出现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该规定根据并购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种方式,前者系指被并购方购买股权的并购方式,而后者是指被并购方出卖股权的并购方式。而其他法律文件中与并购相关的概念主要有:1、合并(《公司法》..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2、收购(《证券法》第四章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兼并(《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等。
  在本文中所指的并购是一个上位泛指的概念,是所有公司并购行为和并购活动的总称,其外延不仅包含了合并、收购等并购方式,还包括通过资产购买、股权托管、委托书征集等方式进行的并购。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司合并: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定立合并协议,.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合并可以通过两个以上公司的结合直接进行,但实际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先通过资产(股权)购买、股权收购等其他并购方式先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再进行两公司的合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就与其他并购方式.同组成了公司结合的两个步骤。在通过其他并购方式进行了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的公司并购以后,主公司进一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者由目标公司对主并公司进行反向合并,从而最终完成两公司的结合。另外在进行股份收购行为时,当所收购的股权为公司全部股权时也会自然导致公司合并的发生。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法》中出现,但是其第四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收购”的具体含义,但通过一般文义解释来看,“收购”是指通过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手中的股份以达到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在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进而将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及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并列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几种方式.
(三)公司兼并
  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兼并办法》),该办法..条对“兼并”的定义为: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同时,在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从兼并的四种方式来看,承担债务式兼并是指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购买式兼并是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在这两种方式中,兼并方均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并且支付了对价,但在支付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在购买式兼并中是直接拿出资金,而在承债式兼并中则是用未来承担债务的形式。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承担债务式兼并和购买资产式兼并都属于“资产购买式并购”。控股式兼并与吸收股份式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质上属于一种“股权购买式并购”。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合并、收购和兼并这些公司并购手段并非相互独立互相平行的。有些时候某一手段可能是另一手段的前一步骤,如前文所述的购买股份取得控股权后采取公司合并最终完成公司并购;有些时候某一手段可能是另一手段的组成部分,如通过公司股权收购最终完成公司兼并。另外,这三种公司并购手段中也有部分概念相互交叉重叠。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  化的需要.。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虽未有“连带”责任的字样,但其中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应包括连带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当然的适用该规则。《合同法》第90条后段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与新公司法的规定同出一辙。最高.《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更为具体。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公司对外投资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可以用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对其他企业投资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也应当以其投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    
    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允许企业作为合伙人.。哪些公司将会被允许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成为普通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情况而定.。新公司法在此处没有把话给说“死”,从而给《合伙企业法》将来设置法人合伙制度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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