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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所有看守所会见、地址、电话汇总表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的看守所会见时间一般是: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南京市看守所会见时间,是南京市看守所正常上班时间。但如果是会见尚未被判刑的的嫌疑人,嫌疑人近亲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委托律师才有权可以会见.。如果是会见判决已经生效的刑期较短的罪犯,可以通过南京市监狱..或者电话实行会见预约.。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看守所周六预约会见注意事项: 1、周六上午会见属于快速会见时段,律师会见应在30分钟内结束。请各位律师至少提前两天进行预约,并在微信平台查询是否预约成功。 2、周六上午看守所只办理预约成功的律师会见。会见时间从上午9时15分开始,10时以后接待民警不再受理律师会见业务。预约成功的律师10时前未到达看守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见。 未决犯家属不能会见。 已决犯可以会见,具体会见时间各看守所规定不一: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会见人犯,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后方可申请会见.。而且会见时对时间和人数上都有限制: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 江苏省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清河路9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 866730721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南京市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096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15,下午2:00-5:15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下圩村19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7947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看守所 地址 玄武区沧波门小庄八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7177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 秦淮区看守所 地址 秦淮区罗家场66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630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浦口区看守所 地址 浦口区泰冯路58-2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814031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 栖霞区看守所 地址 栖霞区尧化门街135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3148086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雨花台区看守所 地址 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0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240182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家属需要委托律师会见的,可以联系律师:13951899110 江宁区看守所 地址 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 联系电话(前台) 025-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六合区看守所 地址 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 联系电话(前台) 025-57555667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高淳区看守所 地址 高淳区淳西镇南塘村史家后 联系电话(内勤) 025-57889918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溧水区看守所 地址 溧水区永阳镇栖凤南路8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724563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南京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地址 雨花台区油新线 ![]()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市所有看守所会见、地址、电话汇总表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策略 ·南京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在哪里?怎么去?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物、会见及通信规定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涉黑案件引发的“次生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未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1.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 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院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相反、前诉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四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精神,对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成为.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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