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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看守所_江苏昆山看守所地址、电话、来访路线和邮政编码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奣子路(原来的新镇),俗称“昆山市公安局看守所”,具体来访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律师提示:昆山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昆山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昆山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昆山市公安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电话:0512-57702333 ★昆山.组织未成年人参观昆山市看守所接受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昆山.组织昆山市特色法治学校师生20余人前往昆山市看守所接受法治教育.。 全体师生依次参观了反腐倡廉警示长廊、反腐倡廉展示厅和未成年监区宿舍,看守所民警详细介绍了看守所的日常管理规定,法官通过生动典型的案例告诫同学们要遵纪守法、珍惜校园生活.。 ★昆山市看守所设立励志学校 在昆山市看守所,有一所励志学校,这是 县级看守所中,唯一一所专门为未成年在押人员改造和学.而创办的专门学校。 “以前,我们和不少看守所一样,对未成年人员只是单纯的收押,别无二致.。可这些失足者毕竟很年轻,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教会他们怎样做人,才是最重要的。” 正是带着这样的思路,昆山市看守所从多方面入手,在重重高墙内打造出了一所“励志学校”。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能够得到系统的学.和教育,规范其改造态度和改造行为,在高墙里为他们提供宝贵的学.机会。 在励志学校,看守所对于硬件和软件建设,都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设立专门的上课教室,购置教学设备和学.资料.。学校根据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了各种各样丰富的课程,包括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英语、计算机、道德礼仪,甚至果树栽培、畜牧养殖、书法、机械制造等都会涉及,“这样做,就是希望他们今后走向社会,能有一技之长。”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谈自首与坦白 坦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泛指一种认罪态度,包括自首与坦白,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人系被动归案。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的。被动归案主要有三种类型:(1)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强制措施有五种,此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2)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传唤是司法机关为了讯问被告人而将其召到指定地点的一种方法。传唤较强制措施虽然强制性要轻一些,仍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服从,就将进一步被诉诸拘传。(3)群众扭送归案。无论上述哪一类型的归案,都非出于犯罪人的主动,甚至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都属于被动归案,这也是坦白区别于自首的最本质的特征。坦白的其他特征都是受此特征制约的.。 2. 犯罪人交代被指控的罪行.。也就是司法机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传唤,以及人民群众扭送他所根据的罪行。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无疑是已被发觉的罪行。如果犯罪人被动归案后所交代的是被指控以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其他罪行,那就不能成立坦白而属于自首。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 犯罪人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或者人民群众扭送被告人时,通常只对案件有个粗略的了解,甚至有的只停留在某罪是某人实施的基础上.。全面、确实地查清全案情况,一般还有待于犯罪人归案后的如实交代。所谓犯罪人自己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动归案后,司法机关未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自己向司法机关陈述犯罪的情况,从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全貌有所了解。否则,在证据面前,无法抵赖时才承认犯罪事实,就只能算作供认而非坦白了.。可见,自己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是坦白区别于供认的重要特征.。这种交代属于一种被动交代,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的主动交代还不能相混淆。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谈对刑事证明标准缺陷的完善建议 建议可以采用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分离的方式予以完善,对不同诉讼阶段的刑事证明标准给予具体的规定: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明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 侦查机关认为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有相当的说服力的,可以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二)刑事诉讼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内心确信 检察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智,认为本案的证据已经足以令其相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并预测该案的审判 结果有较大的定罪可能性时,可以提起公诉.。 (三)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三)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并且经过控、辩双方的主询问和反询问;(四)根据当事人双方已提出的证据,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五)当控诉方不承担证明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 同时,在量刑时根据罪行轻重及拟判处刑罚的轻重,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拟判处被告人死刑时,适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最高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只能判处低一档刑罚;在拟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拟判处被告人其他较低刑罚时,适用内心确信的标准。这种方式,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实践会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谈现行裁判结构能否满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为了排除而排除,其根本目的在于隔断非法证据信息同事实裁判者之间的联系,使该证据对事实裁判者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要达此目的,在程序设置上一个必备条件便是必须存在两个彼此独立的裁判程序:一是实体性裁判;二是程序性裁判.。实体性裁判的任务是运用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程序性裁判的任务则是将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排除于事实裁判者的视野之外。由此看来,不仅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在诉讼阶段上应当是分离的,在裁判主体上也应当是分立的。如果实体性裁判者同程序性裁判者合二为一,非法证据即使被排除了,该证据信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却是很难消除的。美国证据法学家达马斯卡将这种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分离的裁判结构称为“二元式结构”,他同时认为证据的“排除”,只有在这种“二元式”的裁判结构中才能真正实现。“二元式”裁判结构还可以有另一种解读,即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的分离.。前者专门负责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后者则是对已经认定有罪的被告人确定刑罚。这样一种意义上的“二元式”裁判结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是极富价值的:一方面可以使非法证据在定罪裁判中毫无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该证据信息在量刑阶段闪亮登场,成为量刑法官最终确定已被定罪被告人刑罚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显然不存在上述两种意义上的“二元式”裁判结构.。既没有程序性裁判;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又是合二为一的。用“一元式”来形容我国的裁判结构是再恰当不过了。在这种“一元式”裁判结构中,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所有证据能力规则很难有效地运行。一方面,由于程序性裁判的缺失,大量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涌向审判法官,对审判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影响无法消除;另一方面,由于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二为一,使得实践中在使用证据排除规则上畏首畏尾。正是这样的“一元式”裁判结构造就了即使是最高.规定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适用的现象。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裁判结构不能满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改革这种裁判结构势在必行。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引进“二元式”裁判结构,建立程序性裁判程序并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 程序性裁判应当置于实体性裁判之前,由不同于进行实体性裁判审判法官的预审法官进行。凡是有关包括非法取证在内的程序性争议,都可以经相关人申请启动程序性裁判程序.。在程序性裁判中,应当有控辩双方参加且采取公开的听证方式。经过这一程序,预审法官应当就非法证据是否排除问题做出裁决。当事人对程序性裁判不服,应当允许独立上诉.。增设程序性裁判,表面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但是其对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却是无法估量的:..,程序性裁判可以取代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使庭前审查程序承担起更多的功能;第二,程序性裁判可以使后来的实体性裁判程序中争执点更加集中和突出,审判更富效率;第三,程序性裁判给当事人铺设了一条获取司法救济的通道,诉讼更加公正;第四,程序性裁判可以完全阻断非法证据同实体性裁判法官之间的联系,审判更加中立。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的基本方式是,将现行的审判程序改造成为定罪程序,即经过审判之后只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判。然后再在现行审判程序之后增设量刑程序,专门负责确定被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的刑罚。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法官可以同一,但在量刑程序中除了原有的控辩双方当事人以外,还应当邀请被告人所在单位、社区人员参加,他们可以就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性等问题发表评估意见;在程序性裁判程序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也可以在量刑程序中提出,成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还应当邀请被害人参加,他们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要求。笔者认为,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既可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又可以充分听取和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加大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既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程度;又可以解决现行审判中出现品格证据而导致的审判不公现象.。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谈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然而,刑罚措施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成年人。国内外的研究都已证明,许多未成年人,正是在实施..次违法犯罪后,被国家适用刑罚措施,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形成人格障碍,最终终生走上犯罪的道路.。基于此,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再次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者应当紧扣司法解释,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不是特别明晰的情况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尽可能借助犯罪中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重刑化。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谈不当得利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不当得利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民法上,依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是否知情,将不当得利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指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指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可以看出,在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故意。例如,在合同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中,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履行合同已经完毕,但是,对出让方继续传送货物的行为,既不提醒也不制止.。受让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 其次,以受益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来否定不当得利可能构成侵占罪,是行不通的。因为,侵占罪并不是以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取得代为保管的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在其拒不交还时其犯罪的故意才彰显出来。与此类似,不当得利本身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时才成立犯罪,根据犯行与犯意同时存在的理论,其拒不归还时的心理态度才是需要考察的对象,拒不归还本身说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见,受益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侵占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为善意,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其嗣后具有占为己有的意图,拒不归还不当利益,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因此,昆山市看守所律师认为,不当得利并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下,具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关于不当得利是否可能成立侵占罪,无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时间的先后”还是“占有是否义务返还原物”,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实际上,按照刑法的规定,成立侵占罪的两种情形中,行为人对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本来就是不当得利,这一情形下自然可以成立侵占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情形下,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 ★昆山市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昆山市人民.: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律师现就贵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昆山市人民.于 年 月 日以昆检刑诉()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等七人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贵院提起公诉,至今已达三个月之久,但贵院对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尚未进行实际性的开庭审理,现又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导致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已成既定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本案的事实,刘某某今年已达65岁,年老体弱,即使刘某某可能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况且,本案现审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故刘某某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述取保候审条件,理应尽快对其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理由,现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之规定,申请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刘某某的辩护人 江苏.律师事务所(18801589148) 年月日。 ┝咨询律师:18602573957(李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 遇到昆山市看守所_江苏昆山看守所地址、电话、来访路线和邮政编码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苏州市各个看守所地址、导航、拘留、会见等规定 ·张家港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常熟市看守所_常熟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常熟市练塘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苏州劳动仲裁 ·南京律师代理商品房买卖、无法按揭贷款纠纷案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条件是什么?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二、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 一般不立遗嘱房产怎么继承 一般不立遗嘱房产怎么继承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 放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可以吗? 放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可以吗?可以,申请退税是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退税。后期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身份信息不正确; (2)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联系的。(5)税务机关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尚未确认或说明的。二、哪些情况可申请.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我国《继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二、遗赠扶养协议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依法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四种,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成功与否都将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不管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形式的继承人,不论继承人顺序,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按相应法规处理。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遗弃有抚养义务但没有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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