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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桥区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您好,本人2009年在县城购房。前几天房产商告知办房产证需交34000元(130平米)。我不知其中还有什么钱,但我知道办房产证是不会要这么多钱的,后来告知说是今年发行的...
·请问提前实*时间是否累计休/a>限?比016日开始实*,2017日签ahref=".66/special/ldht/"title="劳动合同"target="_blan...
·我是20楼商品房,隔壁的中央空调装在我们小房间窗户朝南的阳台那里,这个是公用部分,我们自己的两台空调也装在那里。隔壁的中央空调,大部分时间都是开着的,24小时,现在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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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你好,请问前几天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卡里就到账了3000
·未成年骑电瓶车正常行驶,车辆占道导致孩子撞车
·正常退休工龄44该怎么计算应拿多少退休金。
·我想咨询一下莒县看守所现在给犯人存钱是什么形式存?自带银行卡还是家属到看守所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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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精神障碍,有收入能自理,可离婚吗
·大量的证据证明,2006年1月18日,原沙龙村(现合并为胜利村)支部书记,主任李绍政在沙龙村委会将沙龙村林场承包给李含林等5人后,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与承包商订立两份内容...
·发布不雅视频会被删吗?
·你好!我有老公出轨证据,忍了一年,还是挽回不了 现在想离婚我应该怎么办?谢谢美女,希望你能帮到我。
·你好律师,我是郑州市的,上周日去巩义玩,在景点停车场被我的车被另一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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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投资失败,已无力偿还贷款,能否向法院申请延期偿还贷款。
·应该被拘留和罚款,涉嫌无照驾驶
·欠钱不还,只有电话和微信
·同事借了2000块钱,现在电话停机,微信拉黑
·我问我的朋友给我的那个朋友借了10000元钱说好了什么用什么给现在他说没钱想问有什么办法让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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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人合伙的企业但由于合伙人之间矛盾的加剧决定不再合伙但跟其他单位已经订立的购销合同能提前中止吗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购买了100w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在出事故后,平安保险的人险理赔人员告知,90%的医药费平安报销,10%需要自己付。平安在我们投保之后未给予...
·姚律师好!
·我是一个高等职业学院的大二学生,因为过了年要出国留学,想要退学,但是学校说已经过了3个月了,学费不给退了,我想问问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请我判刑后送往看守所期间家属可以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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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被车撞了,司机逃逸,刚开始住院报的是工伤,后来工伤认定不下来,走的社保二次报销,公司有意外险,
·我家在前两年在林场护林员手转包了一个榛子园,有原来林场的合同的原件(公章和书记的签名)和护林员的转包合同,现在被另一家买树的给破坏了,树在我家榛子园的上边,在中间开了一...
 柯桥区房产律师法律常识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正确的理解这一条,要把这3款连贯起来理解,这三款是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夫妻双方离婚房子车子谁用?
    现在很多夫妻双方在因为感情破裂等原因,协议离婚时,对于房产、车产等相关问题有所争执,分割不清也不清楚政策,造成更多的纠纷和不愉快。有人认为,房子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跟谁出钱没关系,有人认为谁首付的就是谁的,究竟是不是这样呢?到底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房子车子谁用呢?一、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融资如何确定股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融资如何确定股份?融资这个问题从表面层次上来看,也就是筹集资金进行企业的投资计划等,但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融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比如说您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融资如何确定股份?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融资的方式1、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2、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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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交税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税标准是多少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交税标准是多少?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

·一方出轨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
    在男女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那双方就是互负忠贞义务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有婚外情的行为,虽然这样的行为不违法,但却对夫妻感情影响很大。那实践中要是一方出轨也就是有婚外情的话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一方出轨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一般性的出轨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除非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产生了较多的财产交集,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损害,可能会考虑分割的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离婚后的抚养权义务有谁承担
    离婚后的抚养权义务有谁承担  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在争取孩子抚养费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

·离婚房子判给孩子怎么过户
    房产的分割是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和孩子是无关的。也就是说理论上孩子不会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法院要对夫妻之间的房子的产权进行判决的话,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的。房子给孩子一般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重点是离婚房子判给孩子怎么过户?一、离婚房子判给孩子怎么过户?(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

·组织领导传销几十亿罪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单纯依据涉案金额量刑的,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通常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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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员工吗
    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租赁合同到期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租赁合同到期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一、租赁合同到期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租赁合同到期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如合同已经到期,则合同已经终止。由于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按原合同执行。如甲方在合同到期后用非书面的形式解释以前合同的条款,使乙方在不太知情的情况下答应,这一点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因为,首先合同已经结束,不存在合同条款的延展性,如果有延展性,也应该在合同到期前双方书面进行重新约定和明确,其次,用电话录音的方式,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如上述案是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依据的;据此,这种电话录音导致的所谓补充协议是无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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