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镇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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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龙镇建筑律师法律咨询
·带装修的新房子外墙玻璃刮花了,是谁的责任呢?
·单方事故,撞树上了,车不是自己的,是副驾驶朋友给我的钥匙,车是他朋友的,但是我开的车,我们两人都受伤,骨折手术费用车险给报但不够,我需要承担那些责任,车主有连带责任吗,...
·我父亲星期日本来应该休息,可他有个同事因为有事,所以和我父亲换了一个班,结果我父亲下班回家的途中被车撞了,请问这样能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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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七年未联系,有一个孩子由女方扶养,有共同房产一套,如何争取到房产的一半办理离婚
·你好律师,我拉烤烟到德昌去,当时晚上12点左右因车胎爆裂,靠边停车,警示灯打开,标志牌放了14米,正在换胎时一辆摩托车撞在货车后面,当时报案,抢救伤员。请问我方责任大不...
·请问,平谷区法院执行局电话
·孩子20个月离婚孩子能归女方抚养?
·男方在外地有第三者并在2010年生子。但男方早已在1980年结婚有两个孩子到现在孩子有二十六岁,孩子们自己现在工作,有劳动能力,都有财产,属于他们自己名下。男方即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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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是工伤赔偿问题
·您好,刘律师,我孩子2016年8月30日在鹿河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玩充气城堡的时候把手摔骨折了,请问商家有责任吗,有责任该怎么划分
·房子首付已交60%,开发商联系三家银行都拒贷,想退房,开发商拖延时间拒退,该怎样退房?有没有违约金?
·我加盟了一家奶茶店,签了合同交了79800的加盟费,但是后续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现在感觉这家公司有点像骗子公司。就不想加盟了,想终止合同,退回加盟费。但是公司就...
·楼上卫生间的水渗漏到我家,找了他家几次,都不理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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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所在地区唯一的拥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质的在业设计人员,但我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国家没对规划设计的个人的从业资格有规定,只要设计单位有资质就行,但设计单位已是个人...
·如果现在起诉他,就是胜诉得话他还是以没有钱为理由不给怎么办?还有如果他说他没有钱不能给抚养费他现在要孩子行吗?
·我想咨询一下莒县看守所现在给犯人存钱是什么形式存?自带银行卡还是家属到看守所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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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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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陶律师,我在金融平台被骗,因急需退款资金,所以不得已答应对方公司赔款三分之一的补偿,所以对方让签的协议合同等都签了,请问我还能把余额追回吗
·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如何办理
·对方全责,版权对方的车了,一个月期限到了,起诉对方了,对方的车能踢走."w990mamt20
·你好,我母亲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农村宅基地转卖,现在子女能否撕毁合同
·我做生意从银行贷款还不上,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我老家有一套我们夫妻共同贷款买的房子,法院会执行我这唯一的一套房子吗."w990mam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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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有欠条,三年了他就是说没钱还我,我该怎么立案
·工程合同签订,迟迟不开工,所有费用无处着落,
 九龙镇建筑律师法律常识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意思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

·一、乘坐出租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乘坐出租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1、先做伤情鉴定,将出院小结、病历资料收集齐全,到有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单位做伤情鉴定,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若有伤残)、预估后期治疗费用、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和等级、营养费数额等。2、凭鉴定,可以向出租车主和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营养费、鉴定费的。3、可以先找出租车司机或是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方不赔时,去法院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和保险公司,搜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2012年的时候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中,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那么您知道都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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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小孩会判给哪一方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那么具体来说,离婚诉讼中小孩会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利益,法定情形下可变更抚养权,那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一、离婚诉讼中小孩会判给哪一方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

·借钱故意不还构成诈骗吗
    借钱故意不还构成诈骗吗现实中,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时,有的借款人可能真的是没有还款的能力,从而导致不能还款。但有些却是因为借款人故意不还款。那在借款人借钱故意不还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借钱故意不还构成诈骗吗借钱故意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还要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二、“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

·什么是刑法上的受贿罪 受贿罪怎么判刑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惩处也是非常严厉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因此不同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究竟什么是刑法上的受贿罪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刑法上的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2、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3、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公证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是不需要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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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吗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吗?不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1、警告。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

·一房多卖裁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房多卖裁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各买受人均提出权利主张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恶意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买卖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应当以生效时间作为权利保护顺位的依据。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仍然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前款第一项所称恶意办理转移登记。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争议的,一般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载明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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