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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看守所_金华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律师会见拘留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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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金华市新狮乡十里牌楼村,导航路线:靠近方井头幼儿园、新狮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华市看守所是浙江省“二十年安全无事故”银奖单位,金华市看守所承担全市外籍人员的羁押任务,每年都有数十名外籍人员羁押在这里。

    友情提示:金华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看守所探视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假释、保外就医,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金华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金华市...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
    金华市...地址:武阳中路12号
    金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址:金华汽车城
    金华市...金东区分局地址:李渔东路1996号

▲金华市看守所简介
    金华市看守所23年监管安全无事故,金华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月均关押量  人,交付执行死刑8人,接待中心接待群众办事、咨询2万余人次。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授予金华市看守所“二十年安全无事故”银奖单位,医疗保障小组被省公安厅通报表彰,1名民警被省公安厅树立为孙炎明式的实干型监管民警,先后有3名民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在金华市看守所民警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专业、责任、亲民。他们甘于寂寞,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吃苦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金华市局..到金华市看守所、拘留所检查指导工作。
    副..一行深入监区实地检查了近期金华市看守所医疗专业化、队伍管理、制度落实、监所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在认真听取了金华市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工作汇报后,叶副..对金华市看守所近期的工作表示肯定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要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 “三查六巡”制度的执行;二是要严抓监管队伍建设,时刻遵守“六条纪律”等规定;三是要优化协辅警管理制度,细化考核、规范业务培训;四是要加强执法监督,及时自查整改确保监所安全。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谈强奸案存疑不起诉
    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统称为罪过)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与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求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在具体案件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是对其定罪的关键。如唐某强奸案.。金华市.起诉意见书认定,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夏某(案发时未满14 周岁)认识,后二人一起吃饭、唱歌.。5月23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与被害人夏某前往酒店开房间休息.。进入房间后,唐某与夏某发生性..。本案中,夏某没有明确告诉唐某自己的真实年龄.。同时,夏某仅差一个多月,就满十四周岁,一般人很难判断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犯罪嫌疑人唐某是案发当天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身高、发育等情况均比较超前,衣着打扮成熟,还抽烟喝酒,且辍学在家,唐某无条件应当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唐某供述,其并不知道夏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夏某在案发后因阴道裂伤住院治疗期间,托人将唐某找来,这时唐某才知道夏某在犯罪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认定唐某明知夏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的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作存疑不起诉.

▲金华市看守所成立“启迪教室”
    金华市看守所.有在押未成年28人,为了让这些孩子能接受教育,金华市看守所成立了“启迪教室”,传授法律、国学教育、道德规范知识。
  昨天是金华市看守所的社会开放日,这段时间,金华市看守所正在修建围墙等建筑,搭着脚手架,但看起来还是很整齐,进出的几道大门,专人看守也很严格。
  因为最近这段时间,采访中经常会碰到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孩子在金华市看守所的生活,自然也让人关心。民警介绍,目前金华市看守所里.有28名未成年在押人员,他们都以涉嫌盗窃为主,而且大多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只有几个是来自本地离异家庭。
  这些孩子缺少父母管教,但却还在读书年纪,就失去了自由,金华市看守所考虑之后,就给他们设立了一个“启迪教室”,安排民警给孩子们统一上课。传授的课程,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国学教育、医学常识等.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符合黑社会犯罪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犯罪基本特征是他的暴力性。一般都是强烈作为,有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强买强卖等犯罪的后果。而本案没有任何一个人被杀、被抢、被伤害、被敲诈。同王某某没有一件有瓜葛.。《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各被告插手各种行业,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西村、源仙台一带形成较强的非法控制,对当地煤矿、好、石灰及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了垄断和控制,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他是后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实际证据。只因王某某企业发展涉足的几个行业,就认定他们是插手了各种行业,这是十分荒唐的.。企业集团合法经营产业跨行业很正常,只要他是合法进行的。说孙某某家开设一个“酒店”就插手来当地餐饮业,孙某某家搞了一个休闲山庄就是插手了当地旅游业。这样所有的中国集团化企业都是犯罪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孙某某家从事这些正当行业,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进行的。没有任何非法扩张、非法控制的证据。从孙某某家二十多年经营项目的变化,经营的时间,几个微不足道的企业范围来看,其规模和实力远远不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任何一件暴力性案件同王某某有关.。唯一的一个二十年前的悬案和一些未经查实的疑案,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同王某某挂钩。说“被害人是被非法控制,只能躲在家中暗自流泪”完全是像想小说,进行主观推测.。当年无法破案,今日趁打黑运动将悬案、疑案、积案按在这伙“黑社会”身上,并据此说是他们当年对该区有形成了非法控制,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证明犯罪的基本规则。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减轻量刑
    1.即使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并未正式签订合同,未造成实际损失,系未遂。根据《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被告人叶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配合归案,并且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愿意改过自新,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以上情节可认定为酌定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3.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正就任于一家保险公司的工程总设计师一职。其打破传统保险行业落后的营销模式,对建立新的保险行业营销体系有创新的理念,并愿意将其智慧结晶贡献于社会,望能将功补过。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
    首先某某.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调查,违反法定程序。某某.办案人员佯装某某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协同其他三名工商局工作人员以调查财务状况为名对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且将姜某某带至某某区工商局检查大队进行扣押并且讯问。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对证人进行调查。并且这个过程中证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超过24小时的限制.。国家法律并未赋予工商局有侦查办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同样司法机关也无权进入行政程序。在面对不同的权力机关办案调查时当事人的容忍程度有所不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7条规定:“  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保护的权利。以工商局这样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工商局检查大队行政机关内部讯问一个公民并且限制其人身自由,这办案主体不适格显然是违法办案.
    如果检察机关要以刑事办案手续对证人讯问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但本案中的某某.办案人员未及时履行侦查人员告知义务,以某某工商局查账名义诱使及误导涉案嫌疑人提证言,显然属于欺骗的非法手段取证。同时检察机关也如法炮制以工商管理部门的身份跨地域管辖对证人的讯问.
    同样的情况已发生与本案的被告人于某某身上,在于某某工作单位..办公室,检察机关人员未出示法律手续,无法定理由,对公民实施数小时审讯,已严重违法.。根据被告人自述被..检察联合调查时,无举报人、也无违法犯罪嫌疑,.随意启动侦查程序于法无据,调查不具正当性。根据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办案规则,侦查人员调查公民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如同警察留置盘问公民,后者须形迹可疑.。如社会容忍非法调查泛滥,如同放任鼓励公权力肆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也陷公民随时处于危险状态,法治社会实无法容忍迁就。需要指出,.初查程序不合法,才出现数小时违法审查后,要求被审查对象主动至.自首,企图掩盖违法审查事实。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过失杀人
    1.被告人施救未果与现场特殊地形有关,因为事出突然,被告人自己水性也并不好,更主要的是现场特殊的地形,被告人并没有成功地将人救出。现场勘测显示:落水位置坡度仅有46度,应该说并非陡坡,且岸边水很浅只有20多公分,不幸的是水库离岸边一米一四开外竟是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在事发之前对此毫不知情。事发之时,被害人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躲开,而被害人自己可能踩到什么石块滑了一跤,结果一头栽到水中,因其下滑的惯性,竟一下滑到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抢救不及,被害人溺亡。由此可见,造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是现场的特殊地形。如果不是那样的地形,被害人即使落水最多也只是呛几口水,自己就能爬起来,因为岸边浅水区水深只有二十多公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地形,被害人转瞬之间就滑至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而令被告人救之不及。
    2.被告人父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都主动提出要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现被告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及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也给予了充分谅解,这表明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的态度是积极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且能自愿认罪并积极悔罪
    此次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一起意外事件,并非完全因被告人疏忽大意过失所致,也表明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其庭前和庭审中的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故根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羁押取证
    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证人刘某某揭露了在检察机关被羁押逼证的事实,使本案违法向多个证人逼证(顾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的事实得以暴露。出庭的检察员并不否认证人刘某某遭到羁押的事实,但认为这是现在反腐败办案难度所致,希望能够得到理解,而且,证人在羁押期间.给予了人道待遇,好吃好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印证。不认为这是违法取证。这些理由是牵强的.。(1)办案的难度绝不是羁押证人的理由。因为非法羁押本身是一种恶,是借公权力而行使的恶。为了查出一个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恶”(即孙永科到底有无犯罪嫌疑)而直接实施一个现实的“恶”,其可恶的程度远远超过可能存在的恶。因为,要查处的恶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而非法羁押的恶是现实存在的,是借公权力名义、动用公权力实施的,是大恶。因为取证规则是为造福全体人民而设,为了查处一个可能存在的小恶而实施大恶,公然破坏规则,对整个文明社会公民的安全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说到底,以非法的方法反腐败,本身就是一种腐败,是更大的腐败.。(2)至于给证人在羁押期间的所谓“好吃好喝”。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在哪里好吃好喝,相反检察员也承认每天在羁押室就在椅子上或垫子上睡个2~3小时;二是如果有,则是挥霍公款;三是即使将证人拘禁在皇宫里,即使是某某山珍海味、歌舞陪伴,也还是羁押,无法改变非法羁押取证的本质.。(3)非法证据评价的根基在于取证的非法性,与取证的内容无关。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06条明确规定,询问证人,“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在该规则中,羁押是排在首位比暴力还要严重的非法方法。凡通过非法羁押取得的言词性证据都属于法定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一律予以排除。实际上,就取证的内容而言,证人刘某某当庭也对原羁押时的内容作了诸多修正。

▲金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起诉书》认定徐某某及某某公司其他被指控员工“形成教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1、这个企业是经过合法登记、合法运营的公司.。即使有个别的人员有违法现象,也不改变其合法企业的特征。这不是一个为了犯罪而纠合起来的组织.。徐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葛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某、葛某某等对下属各公司员工的管理属于合法、正常的企业管理活动.。某某公司的员工管理团队成员其中大部分是表现良好的退伍军人,没有一个人有劣迹前科,他们受.和军队培养多年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本案被告也没有一位是公司外的社会闲杂人员。都没有劣迹。这根本不符合现在在打击的黑社会组织的常规.
    2、公司名称合法核准,完全真实合法,不能牵强附会有罪推定。徐某某在注册公司时用“某某”、“军能”、“军信”、“警盾”等字号,主要是因为其自己的名字里有个“军”字,没有任何军方背景,也从来没有宣传过军方的靠山,没有虚假宣传。公安机关的“冒充军企”完全是有色眼镜的无中生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所谓给老百姓造成某某公司有政府背景、对老百姓造成心理强制一说,纯属以讹传讹,听信了诬告者的谎言。况且,某某公司早在2005年就变更为中国时代集团公司,其他涉及有“军”字的公司,几乎没有正式对外有经营活动.。警盾公司,是有警方股东的真实公司,否则工商局根本不可能核准登记.。其名称没有任何违规,也没有利用公司名称扩张社会影响力的证据.。起诉书中的内容,都是公安机关为了编织黑社会理由主观臆测的。
    3、员工穿迷彩服是正常企业维护海域管理和公司形象的行为,不违法任何国家规定。以此说有威慑社会是欲加之罪。这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警服军备。徐某某、葛某某等人在公司和酒店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对其员工实施的要求一线海上作业的员工穿迷彩服等行为,都属于企业文化,和大多员工有军旅情结。而且,这个公司从来没有强制要求员工这样穿。很多大企业的经济民警、某某统一服装很普遍,好多搬家公司、保洁公司都是这样穿的.。关键是有没有用这些形象去欺行霸市。某某公司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利用“军事化管理”威慑社会的现象,这种编织“黑社会”特征的方式是主观臆测的。
    4、某某公司员工管理全部是合法企业制度而没有任何违法“帮规”。徐某某、葛某某等人对某某公司下属员工的管理,适用的是和企业员工人事制度,没有任何反社会的另行制订的、某某和不某某的“帮规”,没有强制控制措施和特征,也不具有任何犯罪特征。不是一种犯罪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成员的控制,而只是为了保证公司效益而实施的企业合法管理行为,这是任何合法公司都需要加强的。这种管理行为有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制度。不符合黑社会特征。
    5、徐某某及某某公司其他被指控员工之间是符合劳动法的和谐的劳动..,员工来去自由,无任何控制限制,无指使违法行为,双方.同遵守劳动法规。
    6、公司实行严格的固定时间薪酬制度,没有黑社会的办事酬劳现象。这完全是一个正规公司的薪酬特征,而不是一个黑社会组织。
    7、员工都是.员、复退军人、有良好素质人员,没有一个社会闲杂人员。某某公司有中..员十五位,有中级职称的十位,95以上具有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是退伍军人,半数以上是中..员。整个某某公司是由退伍军人、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地懂得贝类生长的渔民组成的养殖生产和企业管理人才集中的企业,可以说,都是品行良好、和心地善良的人。这样一个企业人员结构,怎么会是黑社会?
    因此,本案没有黑社会的犯罪目的、没有黑社会组织、没有利用黑社会势力来敛财,没有为了追求经济目的去组织黑社会系统。没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不符合  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的要求.。不能将合法企业经营组织等同于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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