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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债务追讨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江宁区债务追讨律师为个人及企业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及借贷款追讨服务,解决当事人的货款、民间借贷及企业债务法律问题。江宁债务追讨律师热忱帮助当事人解决疑难债权债务案件,解决债务拖欠,烂账,死账等一系列债务纠纷,指导您债务追讨方法,提供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介绍债务转移、债务承担法律知识。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债务人死亡能否向其家属追讨未完的债务 五年前通过.处理的债权债务问题,债权人取得胜数,在还款期内债务人因病死亡,债权人已向.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成个月啦,没有任何信息,.执行司不作为,请问债权人怎么办才能取回剩余的欠款?(债务人有丈夫及子女有房屋及教练车)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认为,可以向配偶和继承人追讨。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要您的债权在时效之内就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以其夫妻公.财产追讨。 另外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遗赠也是如此。 故债权人可以视债务人财产分配情况请求配偶、继承人及遗赠人偿还债务。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追讨工程欠款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江宁债务追讨律师通过几年此类案件的诉讼总结出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说法:“讨债公司”要到钱后竟据为己有 南京一位女士,因一笔13万元的债务要不回来,通过熟人找了“讨债公司”,没想到“讨债公司”全无“职业道德”,要到钱后竟据为己有。这位女士没办法,只好到.打官司。6月份,官司打赢了,玄武.判决“讨债公司”老板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汤山生意人赵峰原告朱女士借款人民币13万元,多次不还。朋友李明得知此事后,给她提了个建议——找“讨债公司”.。李明说,他有个姓张的朋友,专门帮人讨债,只要他出马没有要不回来的债务。并说,事成之后,张某不要提成,只要交通费和饭费就行。朱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接纳了这一建议.。李明于是介绍她跟张某认识,并让她起草了一份委托书,言明“全权委托张某向赵峰索要债务”。当天,职业讨债人张某就拿到了600元讨债费用,他保证,春节前一定把钱要回来。 一转眼,春节过了,张某那边一点音信也没有。2010年3月,朱女士打听得知,赵峰已经付了一万元,她找张某要钱,张某却说,这是赵峰给他跟兄弟们喝酒的钱,跟朱女士无关。朱女士越想越觉得这人不靠谱,她决定终止委托协议,走正常渠道要钱,没想到遭到张某拒绝,张某十分强硬地说,他非要讨回这笔借款不可。朱女士不愿得罪张某,只好做两手打算,“他要他的,我要我的”。 2010年4月,朱女士到.递交诉状,将赵峰推上了被告席.。没想到开庭时得知,赵峰已经分五次向张某支付12.5万元。“我一分钱都没收到啊!”朱女士十分诧异.。江宁.查明,张某拿到钱后,将其中5万元给了李明,请李明转交朱女士,另外7.5万元则占为己有,但是李明并没有将5万元转交给朱女士。赵峰认为,张某持有朱女士的委托书,他将钱还给张某,就等于是还给朱女士了。江宁.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判决赵峰只需支付剩下的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赵峰欠钱不还,固然可恶,可是没有职业道德的“讨债公司”更加难缠。自从拿到江宁.的判决书,朱女士就开始了新一轮讨债斗争。“讨债公司”老板张某就跟消失了一样,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更不露面;介绍人李明虽然不躲,但也不肯还钱。理由是:他给张某写了收条,在拿回收条之前,他不方便把5万元交出来。 万般无奈之下,朱女士起诉到玄武.,要求张某、李明返还不当得利。庭审中,李明同意将5万元交还给朱女士,并解释,之前之所以不还,是因为收条还在张某那,他怕给了钱事后说不清楚。张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玄武.查明事实后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李明分别返还不当得利.。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提醒:请神容易送神难.讨债应走合法渠道 本案原告朱女士为何要请“讨债公司”,为何不从一开始就打官司要钱,审理过程中,朱女士道出了心里话:打官司讨债周期长,判决以后还得慢慢执行,麻烦!这大概是很多人的心声,所以“讨债公司”“职业讨债人”越来越有市场.。江宁债务追讨律师提醒债权人,“讨债”行业处于灰色地带,缺乏监管,容易出事.。很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讨要债务,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不仅会追究讨债人的责任,债权人也会受到牵连。另外,如果遇上不诚信者,还会像本案中朱女士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市民发生借贷矛盾后,应通过合法渠道催要欠款。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债务纠纷中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的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指出,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注意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的时效一般为2年.。具体时效的起算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江宁债务追讨律师建议债权人不要盲目起诉,应当寻找专业人士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 借款、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对于债权人来说,具备一点法律知识是不可少的。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的全部给付而消灭。连带债务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连带之债为数个债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不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但从连带之债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生事项,其效力又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德国民法对有涉他效力的事项规定较狭,法国民法规定较广,日本民法的规定则介于二者之间.。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认为,我国的民法对此未作规定。就连带债务而言,理论上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专业债务追讨应注意的七大方面 一、债务追讨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债务追讨诉讼中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 三、证据收集需做好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失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担保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列拒绝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的.。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不应准许。 6、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如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9、对于因借贷..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应予保护.。对于抵押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诉讼时效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谈还款期不明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江宁债务追讨律师提醒,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其民事权利得到人民.保护的权利,而非丧失诉权。故即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当事人符合提起诉讼的若干条件,人民.仍应予以受理。。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江宁债务追讨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诈骗罪辩护词 ·南京律师代理的集资诈骗案件上诉状、辩护词 ·拆迁安置房屋遗产继承案 ·非法拘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离婚纠纷答辩状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犯罪行为在日常行为是较为平常出现的,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还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甚者还会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旨在加以制止。一、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而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把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要素”错误地等同起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习以为常。例如,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 有交通事故谅解书醉驾还会被判刑吗? 有交通事故谅解书醉驾还会被判刑吗?仍然是要被判刑的。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驾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在量刑时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作为犯罪概念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2)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 结婚后买房归谁的问题分析 结婚后买房归谁的问题分析(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二)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的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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