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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商标律师_南京市江宁区商标侵权律师办理江宁商标侵权赔偿、认定、调查等商标侵权案件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江宁区商标律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诉讼,提供商标纠纷解决方案,致力于商标维权.。专业从事商标维权,商标诉讼,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顾问,商标管理,商标战略,涉外商标等业务。▲江宁商标律师服务范围包括: 1、商标设计及商标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质押登记 2、商标监视: 3、商标调查: (1)商标侵权常年调查; (2)商标侵权特定案件调查; (3)商标使用情况调查。 4、商标侵权处理: (1)商标侵权行政投诉; (2)商标侵权诉讼; (3)商标侵权谈判。 5、商标行政诉讼: (1)商标驳回复审案行政诉讼; (2)商标异议复审案行政诉讼; (3)商标撤销复审案行政诉讼; (4)商标争议案行政诉讼; (5)商标侵权案行政诉讼.。 6、商标咨询、商标法律意见 7、商标评估 8、为包括在横向经济联合、特许经营、连销经营、资产剥离重组等业务中的商标(包括商号)有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江宁商标律师谈商标诉讼中权利用尽原则应用的注意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理,购买者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如果有关商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都应当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造成阻碍;第二,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在理解权利用尽原则时,江宁商标律师建议,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1.权利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对经其同意而售出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无论其购买者随后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指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从此就终结了。商标专用权在其整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2.产生“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是商标的使用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甩尽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在我国出现..件反向假冒案例的时候,一些..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主张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江宁商标律师谈商标侵权属于严格责任 “任何商标侵权行为,都以混淆为前提”,这一理论混淆了一般侵权构成与特殊侵权构成的界线.。江宁商标律师指出,中国的侵权构成,有以下若干种类。 1.过错制度.。在中国,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有民事权利存在;他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他人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但这只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其特点是采用“过错原则”。但在一般侵权构成基础上,根据侵害权利的不同特点,侵权行为构成产生了变化。 2.推定过错制度.。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推定过错制度,其弱化了一般侵权构成的过错要求.。 3.严格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所谓严格责任制度,其取消了一般侵权构成的过错要求.。 知识产权法当中的注册商标(还有授权专利),与著作权、商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不同,是经过行政审查,由政府部门授予了权利的。法律赋予的是排他性独占权,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允许存在相同的商标;所以其侵权构成,不要求有主观过错,不要求有损害事实。因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还有授权专利),本身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侵害了受法律保护权利的本身,这就是损害事实。 而著作权、商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则要求有主观过错。他人在没有接触前提下,独立完成和使用作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由于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 ▲江宁商标律师谈字号与商标冲突解决路径何在 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字号则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正因此,.做了这样的判决,商标不能侵犯,但字号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由被告保留.。 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江宁商标律师指出,目前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字号侵犯商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是商标侵犯字号,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由于在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而要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一方面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以“使用在先”的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字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字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字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若想将企业商标和字号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江宁商标律师认为,企业字号与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着紧密联系.。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是国外大公司维护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一种经营策略.。而回过头来看看国内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 江宁商标律师认为,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因此,一方面,企业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改革现有的企业字号、商标管理机制.。目前国内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出此范围,企业间的字号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由此,无法限制他人将别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而登记注册。 ▲江宁商标律师谈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得驰名商标不仅享有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增强的保护,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江宁商标律师解释,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 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 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安青虎解释,这一规定主要就商标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有关利害..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江宁商标律师指出,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这里对于驰名商标没有区分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对于可以请求的时间也未规定最终限制。这使已在中国注册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程序中都享有无期限的主张权,尽管这一主张权是有条件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寸, 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寸,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的行政诉讼程序。 江宁商标律师解释,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没有前者便无由提出后者,不能越过中间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程序有权改变程序的决定,并最 终由商标局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而且 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 江宁商标律师具体地讲,第—,有关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 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 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丁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江宁商标律师解释,这一补充非常必要.。《商标法》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序作了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但是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使用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如何请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没有对驰名商标权的保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补充不仅重要,而且尤为必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安青虎解释,关于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国家工商局56号令》曾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联合建议》则将其作为可能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三大标志之一列入规范范围.。此次国务院将其写入《商标法实施条例》,体现了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更高层次的法律关注。 ▲江宁商标律师谈商标操作内幕: 目前商标炒家已经从个人行为逐渐向组织化转变,有的甚至已经成立公司专门利用注册商标谋利.。这种职业炒家组织中,往往有人专门监测商标行情,每天上商标网查询,互相讨论,碰到好创意立刻申请注册。以往老字号商标容易被抢注,一些 企业如宝洁等已经被盯得够呛了,如今一些有一定 度,但还未“驰名”的商标更受关注,一旦注册了也太可能因原商标的驰名度而遭到撤销.。 目前的商标投资者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抢注国内外的 商标;第二种是跟潮注册,大多注册的是流行的歌名电影名;第三种是创意注册,用自己想到的特别好的词语注册。 抢注也就有许多“窍门”。一种常见的招数是在关联产品上注册,比如“华伦天奴”商标的注册类别为服装,商标炒家就可能在皮具等类别上注册“华伦天奴”商标。在消费者看来,华伦天奴服装与华伦天奴皮具很可能是同一厂家的产品,这样华伦天奴服装投入宣传费用越多,名气越大,华伦天奴皮具商标的价值就越大。 另一种常见招数便是分拆注册再合二为一。再以“华伦天奴”为例,商标炒家先注册“华伦”这个商标,然后再注册“天奴”这个商标,由于两个商标都属于同一个商标持有者,于是“华伦”和”天奴”可以合起来用,变成“华伦天奴”。再比如商标苏泊尔,有人先注册了”香苏”(左边香字小,右边苏字大),再注册“泊尔港”(左边泊尔大,右边港字小),然后再进行组合成“香苏泊尔港”,分成两行,中间“苏泊尔”稍微突出,成为..行,一头一尾“香港”二字落在第二行,给人的感觉便是香港苏泊尔。 职业炒家也会利用香港公司比较容易注册的办法,进行商标抢注。比如,瞄准“华伦天奴”这个 商标,炒家们便会跑到香港注册一个香港华伦天奴公司,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而跟潮注册大多注册的是流行的歌名电影电视剧名,例如“老鼠爱大米”、“刘老根”、“大长今”等.。另一种是以明星名字的谐音注册商标,例如谢霆峰、刘德华、彭丽媛等“星名”被“翻译”成“泻停封”、“流得滑”、“膨立圆”并分别被用作止泻药、涂改液和丰乳霜的商标.。 至于创意注册商标,是值得提倡的,在商标交易中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例如杨昆注册的“梦中情人”、“铁哥们”,王建强注册的“真维龙”、“圣狮”等,琅琅上口,易于记忆,只要转让价不过高,企业是乐意接受的。 ▲江宁商标律师谈驰名商标与 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是使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该商标的独创性;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江宁商标律师认为,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商标,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 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 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 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 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 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等特点,受到的伤害也首当其冲. 由于 商标受到的是地方法规的保护,因此,与驰名商标相比,其所受到的特殊保护相对要弱一些.当然,对华东地区 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在上海签订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无疑是一大福音,其将此类商标的特殊保护得以一定的延伸.。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江宁商标律师_南京市江宁区商标侵权律师办理江宁商标侵权赔偿、认定、调查等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合伙协议原告代理词 ·网吧托管合同纠纷起诉状 ·离婚协议的赠与原告房产案件代理词 ·浦口离婚律师咨询_南京离婚律师提供南京离婚法律咨询 ·浦口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重危病人的口述遗嘱有效吗 重危病人的口述遗嘱有效吗一、重危病人的口述遗嘱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采用了书面或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意思的情况。这种表示是否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存有争议。如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这种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 两份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两份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一、两份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 对于口头遗嘱如何公证? 对于口头遗嘱如何公证?口头遗嘱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方为有效。口头遗嘱要转化为书面方式方可办理公证手续。口头遗嘱办理公证应当至公证处办理,由立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作出书面受理登记,必须提交立遗嘱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册以证明本人身份情况,由公证人员根据本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办理遗嘱公证手续,如所立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处分,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明。二、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吗?作者死后,若其生前无相反的表示,其继承人有权将其未曾公开的作品公诸于众。但这并不意味发表权可以继承,而仅仅是法律推定作者同意公开。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 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 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一、怎样就构成图片侵权了?1、未经授权使用公开发表的图片;2、免费下的图片作商业使用;3、使用没有署名的图片。如果不用图片从事商业用途,没造成重大影响就不算图片侵权。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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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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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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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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