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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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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提供离婚房产分割、无效婚姻、子女抚养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熟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及下属排出法庭的离婚诉讼程序,专职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实践经验丰富。
    南京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法律服务,专业代理离婚咨询、离婚律师的法律相关业务。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离婚前的必要准备:
    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在上述相关环节准备好以后才能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才能  程度的降低诉讼风险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已有充分表述。现实生活中,分割比较困难,同时争议也最多的是大额财产比如房产归属和股权分配等问题。.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同还贷的按揭房产如何处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结合.的判例我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房产,首先应认定该房产属一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同还贷的款项应当视为.同投资,此款项分割时应根据房价的市场变化予以均分”。
    夫妻一方是某一公司的股东,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的股权怎么办?南京市江宁区专业离婚律师说,对于.同财产中股权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婚姻法解释二》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部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少见,鲜有判例可以参考,建议夫妻双方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离婚时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应考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相对人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焦某乙。原、被告多年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且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再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焦某乙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焦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原、被告在一起.同生活了十年,到目前为止双方仍在一起.同生活。近期原、被告发生矛盾,是因被告怀疑原告感情出轨。原、被告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为了孩子,希望双方能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7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吵架。原告父亲病重住院,被告不但没有照顾还离家出走,致使父亲含恨去世。至此,原被告感情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梁某辩称,原、被告是知青,在插队时认识,于1972年9月17日结婚。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父亲生病住院,被告曾去照顾。因原、被告对子女各有偏爱,才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发生.。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于插队时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72年9月17日结婚。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尚好,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因原、被告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无果。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相识.。2012年上半年,双方确立恋爱...。××××年××月××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5月中旬,被告赵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陈某到被告赵某父母家寻找被告赵某,但也无音讯.。为此,原告陈某诉至.,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庭审中,原告陈某坚持离婚请求。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龙潭街道上坝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婚后在一起短暂生活之后,被告赵某离家出走,致使双方的夫妻..名存实亡.。现原告陈某要求解除与被告赵某夫妻..,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故双方无子女抚育纠纷。关于财产处理,因被告赵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夫妻.同财产无法核实,因此,本次诉讼对双方的夫妻.同财产不作处理.。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宗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13年6月18日至10月20日,原告陈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9次转帐给被告王宗涛计人民币235万元。在此期间,王宗涛向陈某某出具8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合计为235万元.
另查明,2003年4月16日,被告王宗涛与冯银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2日,两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原告陈某某举证的借条8张、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卡查询清单和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一致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宗涛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两被告虽然于2013年1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借贷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且被告冯银娣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王宗涛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同债务.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原告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2月23日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葛某。原、被告婚前未能深入彼此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同生活期间,被告从不照顾家庭。女儿出生后,被告也很少照顾女儿的学.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培养出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只会使双方更加痛苦,也不利于未成年女儿的成长。为此,原告诉至.,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葛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葛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婚前彼此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婚后也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外辛苦工作,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是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网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与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戴某甲。被告因犯罪,于2012年被判处五年六个月的刑罚.。2013年9月,张某甲起诉离婚,后经.调解,解除张某甲与被告的婚姻..,婚生子戴某甲由张某甲抚养。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某某雅居房屋拖欠银行贷款,且目前张某甲处于失业状态,导致张某甲一人抚养婚生子经济十分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从2012年3月至2017年9月的赡养费67000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并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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