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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交通事故赔偿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熟悉南京市江宁区交通保险理赔责任认定、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江宁交通事故赔偿法律问题。★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业务范围: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书;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分析报告;出具各类鉴定申请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听证会; 参加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调查取证;代为委托鉴定; 代为诉讼;交通肇事辩护。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概念 浦口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在保险车辆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在司法审判时,若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具有位阶性,由高到低依次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等等。本案中,对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本车人员”,若依据文义解释仍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则依据立法者目的解释,即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也应当认定车上第三者受伤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整合社会力量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保护受害人利益是交强险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践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之情形越来越多,如将此类受害者排斥于“第三者”之外,将会导致很多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赔偿,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有因果..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强调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以,以违法行为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为由,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观念是错误的.。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哪些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回避适用于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勘查人员。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事故后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问:离开现场是否等同于逃离现场?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不能离开现场是一般常识.。从正常理性的人来看,离开现场和逃离现场的状态和结果都是驾驶员不在事故现场,脱离了出警人员凭其职业注意力的可控范围。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对其自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能提供正当、令人信服的理由,也未及时让警察知晓自己的驾驶员身份及驾驶状态,其实质是毁灭了警察掌握驾驶员开车状态证据的..机会,导致警察对于驾驶员驾车时的状态无从查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驾驶人应当熟知我国交通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应当知晓其负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让警察了解其状态的法定义务。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肇事事后赔偿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大致如下: 1.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符合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交通肇事罪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驾驶人员)因违背其职责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过失犯罪,其与一般过失犯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衡量此类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正确看待其犯罪危害结果,还要全面分析行为人在特定义务上的过错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为专门驾驶人员不仅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还负有事故发生后防止危害结果扩大、救助他人的义务。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其救助义务的一种合理延伸,是否赔偿不仅直接影响着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救济,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认罪心理。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相契合,而且也体现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求。 2.事后赔偿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统一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近年来各地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而仅仅将其视为一种酌定情节,未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对于肇事者赔偿到位、肇事双方达成谅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消除实践中的认识分歧,统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标准,进而对此类案件作出准确判罚。 3.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受保护被害人理念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了片面强调交通肇事案件事后赔偿而忽视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逃逸),导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轻富重贫”的不正常现象。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如果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有助于合理界定事后赔偿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实现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处罚深层次的实质理性,而且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肇事逃逸的认定 1、原告是否具有肇事逃逸的行为 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解,然后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提出了“肇事逃逸”这一概念,但《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均未对“肇事逃逸”作出具体的定义.。依民法解释学的观点,在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时,.当以文义、体系、法益、比较、目的和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规范之意旨.。我们发现,《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离开的原因既非出于救助,又非报案,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依照前述民法解释学的观点,.可以比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原告的行为系肇事逃逸.。 2、离开肇事现场后再自动投案是否成立肇事逃逸 本案原告即被保险人认为自己虽于事故发生后离开过现场,但时隔仅3小时即向公安机关投案,故不属于逃逸。我们认为,原告虽于事发后3小时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此节并不能否定其在逃逸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客观上,其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事发的现场,亦未能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及时的救助。故原告虽然具有投案行为,但同时仍应认定具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 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车险理赔中常见的误读条款 1.当汽车进厂修理或测试期间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作理赔。通常这类事故属于修理厂操作失误,应由修理厂完全承担事故损失额。何况保险公司设有修理厂责任险,便于妥善处理这类事故的理赔事宜.。即使车主对理赔额有所不满,也应和修理厂协商解决,与保险公司无关。 2.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酒后驾车或飙车所引起的事故是绝对不赔的.。因为酒后驾车与飙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作理赔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将这种事故列入免责条款,也是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3..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因为逃逸的肇事车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企图逃避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作理赔。其实这条免责条款是告诫肇事车主一定要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举证,便于维护车主理赔的正当权益。 4.有些车主由于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续缴保费,如果汽车在这段“车险真空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就无能为力了。毕竟原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理赔责任,所以车主应及时续保车险,使保障理赔权益不受损失.。 5.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车轮单独损坏包括轮胎和轮毂损坏,所以在日常车辆出险中凡是轮胎和轮毂受损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当汽车有因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但轮胎损失费用仍不做赔付。建议夏天的轮胎充气不要充得太足,热胀冷缩的作用会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时甚至可能造成爆胎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该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由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会有完全不同的后果,所以准确理解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是公平、公正处理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关键所在.。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条件为:(1)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2)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3)有法定的免责事由;(4)存在因果..。 2、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形成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之下,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2]其适用条件为:(1)不符合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要件;(2)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3)存在因果..。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但两者的适用后果截然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由一人承担,而公平责任原则则由双方当事人.同分担该风险。正是因为此,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中,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则隐含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时应该更加谨慎,稍有不慎将会导致该原则被滥用,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从宽适用公平责任“导致过失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软化了侵权体系”,随意适用会破坏本来平衡的社会..。故公平责任必须在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适用的可能。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同时又是工伤,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张某在上班途中,步行至黄浦区某路段时被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 现张某作为原告诉至.,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余万;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季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季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被告自己车辆的鉴定费、维修费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的,可以选择获得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 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98,453元; 二、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8502元。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公.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 在公.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在公.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在公.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在公.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强险脱保,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有义务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到期即 脱保了 ,其对自己的车子的脱保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投保人若及时投保了交强险就不会出现不能理赔的情况,因为投保人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第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用尽的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就不用赔偿.。这一行使索赔权利的限制条件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是明白无疑的。那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是不能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行使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的,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江宁交通事故赔偿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抢夺罪律师 ·浦口房产继承律师:南京浦口江北新区安置房、学区房继承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律师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词 ·《无锡老娘舅》律师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如果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数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确定好协议的效力。比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售房者就需要返还定金。2、确认协议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比如,如果售房者隐瞒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就属于欺诈。3、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合法吗?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合法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单独处理。因此,假释考验期满后不能再撤销假释,《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考验期满再发现漏罪的可再对改罪进行追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并后减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已执行的减去,然后再把没有执行的刑法和后者一起进行处罚。2、《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对新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减后并”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 购房违约金是按照首付还是全款计算 购房违约金是按照首付还是全款计算?购房违约金一般是按照全款计算的,但购房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二、购房合同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6、女方.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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