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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_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淮安区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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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原名为淮安市楚州区看守所,位于淮安市主市区外,在地理上和位于淮阴区的淮安市看守所相区别,要注意区分,以免混淆,耽误时间。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在淮安区城西南路上,临近淮安市淮安区残疾人联合会,61路、66路、68路华亭路,开车从淮安市中心(淮海广场,新亚商城)到该所20分钟左右.
    律师提示: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淮安市...地址:淮安市深圳路22号
    淮安市看守所地址:淮阴区杜庄村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为扎实有效的开展“践行恩来精神,争创模范警队”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执法的监督,展示监管场所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举行了警营开放日活动.
    开放日当天,来自开发区钵池山办事处的90余名工作人员在淮安市淮安区看守..的带领下,先后参观了收押室、提讯室、心理咨询室、监控室、巡视道、值班室,观察了在押人员的监室和室外活动场等场所,感受了在押人员的活动区域和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并听取了看守所工作流程,监所的功能区域划分、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制度等相关情况介绍。代表们通过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零距离接触,深入了解了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生活环境、医疗卫生等状况,以及公安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亲眼目睹 “高墙电网”内在押人员的铁窗生活,受到了深刻警示教育。
    通过开展此次活动,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向社会展示了淮安公安监管规范执法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增强了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和谐了警民..,也树立了公安监管场所文明执法新形象。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侦查阶段的实质性辩护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侦查阶段,除会见外,还有大量的实质性的辩护工作,主要包括提出辩护意见和维权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批准逮捕前的辩护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有向人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听取辩护意见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如果认为不应当批捕的,应当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2、侦查终结的辩护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也规定了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罪名有误、事实认定有错误、情节认定有错误,均应及时提出辩护意见.
    3、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4、超期羁押、超审限的释放申请
    5、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解除强制措施申请
    除此实质辩护工作以外,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申诉、控告。
    这些权利、措施构成了一个立体的辩护工作结构图,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工作方法、工作空间,在侦查阶段开展切实有效的辩护工作。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律师的作用
     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公职部门中的腐败分子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听到我的当事人的家属说: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有什么用?有罪无罪还不是我们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属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也白白的装进了这些人的腰包。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任何作用吗?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国内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够充分的说明。现在本人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李某某涉嫌协助一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李某某大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李某某并分析卷宗,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而她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去案发的娱乐城工作的动机也是为了暂时打点零工补贴自己的开支和家用,她从7月3日进入该娱乐城打工至案发只有短短的两个多月而已,其父母都是珠海市的工厂工人,收入微薄,家庭条件不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从主观恶性、行为期限、动机、性质等方面均和长期、固定在此处工作的人员有明显的差异。
    三、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明显轻微。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性质,在律师会见时悔恨痛哭,感叹自己一时糊涂做了危害社会的事情,以后无法抬头做人,也让父母家人担惊受怕.。其年纪尚小、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害性明显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五、《》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一个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辩护人相信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后,她是不会再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她不属于必须逮捕的被告,如果对其取保候审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大哥在珠海市居住和工作,可以由他来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此 致
    淮安市淮安区.
    南京.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事项:要求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xxxxxx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涉嫌xxxxxx一案中,本人作为xx人xx委托的xx(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xx证据是以xx 的非法方法收集。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制作详细的笔录,可以采取图表显示、证据相互比对、同一证据前后比对等方法,形成阅卷摘要。
在阅卷前已经了解案件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律师应通过阅卷对此进行核实。
    涉及非法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应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查看。公诉方移送人民.并且在庭审中播放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有权复制.
    第三十条 通过阅卷,辩护律师发现相关证据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以及存在缺漏或者存在本指引所列举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通过以下方法予以核实:
(一)进行再次会见;
(二)进行调查取证;
(三)与同步录音录像相比对;
(四)调取以往的笔录或自书材料;
(五)申请人民.、人民.调取未提交的笔录和辩护律师无法调取的证据等证据材料。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贪污.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同实施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
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侦查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在向.提起公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就被取保候审的是越来越多,比例是越来越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情形的(比如累犯适用取保候审),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不能有效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随时接受审判,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进行。
  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保证方式。实践中,侦查机关多采用财保的保证形式,即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侦查机关往往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违反取保候审随传随到的法律规定,而没收该保证金,保证金上缴国库后又返还给侦查机关。这样,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实际成为侦查机关创收的一种主要途径.。二是受案件任务压力。上级部门或执法单位每年都会给侦查机关下达案件数量任务,侦查机关为完成这一任务,常常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要他们归案,并向其承诺归案后不会执行拘留或逮捕。这样,有些犯了比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也被取保候审,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脱逃的不在少数,这就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应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意义.。三是受错案风险担心。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的材料往往是有限的。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因受侦查案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侦查人员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把握不准.。如果先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案件最终不起诉或.改判,那侦查机关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为避免上述风险,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开始便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四是受职权滥用影响。案件是由具体的侦查人员来办理的,法律赋予了侦查人员相应的司法权,但侦查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行使权利时也可能会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滥用取保候审决定权违法违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据此建议:一是政府及执法单位应保障侦查机关足额、必要的办案经费,经费应专款专用.。二是司法机关应联合下发文件,对哪些属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应予以明确规定,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三是执法单位应选调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较高的办案人员充实到侦查机关,对现有的侦查人员应加大培训力度。四是强化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等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把监督意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办理的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提出意见,限期纠正,在得不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应按照逮捕条件,行使决定逮捕权。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律师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关于构成侵占罪的具体数额,《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财产犯罪来说,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行为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的后果表现出来,因而作为计量财物损失后果的数额就成了决定和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这正是刑法中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理论根据,侵占罪也不例外。行为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还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数额是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因而“数额较大”是侵占罪客观方面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侵占罪是刑事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我们要确定它的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在实践中,有人主张参照盗窃罪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即以人民币500—2000元为起点.。还有人主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有关1995年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的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以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为起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首先,参照盗窃罪来确定侵占罪的定罪起点是不适当。因为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与侵占罪相比差别巨大,所以在定罪数额方面两罪也应该表现出较大的差别,否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样参照职务侵占罪也存在这个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两罪,侵占罪是轻罪,职务侵占罪是重罪,所以,参照职务侵占罪来确定侵占罪的定罪起点也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处罚较轻的罪应有两个表现:..是定罪数额起点要高,第二是对情节要求更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内在的规律性,保持同类罪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侵占罪数额上的定罪数额应当略高于职务侵占罪,这样才是合法合理的.
  综上分析,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律师认为从其侵犯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来看,侵占罪的定罪数额应高于上述犯罪,建议以人民币1万元至2.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比较适当的。

★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律师谈诈骗罪:
    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之一,主要就在于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等情形,而这又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心态,往往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需要通过诸多的客观事实加以辅证和推定,⑷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制下定罪处罚。目前,理论界对诈骗犯罪中一些特殊的金融诈骗罪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尚存在争议,因为法条上只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理论通说认为需要“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且仅限于直接故意的情形。⑸笔者以为,传统理论是可取的,亦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简言之,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诈骗罪的难点和重点之一集中在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根据马克思唯物辨正主义的基本原理,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在我国,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⑹此外,从证据运用和证明责任看,刑事主观事实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因而,诈骗犯罪中的“不法占有”之主观心态需要通过整合诸多客观事实,在刑事证明原理的指导下适当地使用刑事推定等制度来认定“非法占有”,这亦是解决当前这一司法难题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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