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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_海门市看守所地址、电话,海门高新区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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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即原海门市看守所,具体地址导航:江海路路上往北,至北海路的交叉口红绿灯,向南过桥,东边100米即到。

    律师提示: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申诉、无罪罪轻刑事辩护、保外就医、减刑缓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海门市公安局地址:海门市政法南路99
    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址:海门市秀山西路581号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搬迁新址
    异地新建的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于2010年底开工建设,按照公安部标准,历时2年完成,并经省监管总队、武警江苏总队验收合格。
    新看守所位于北海路北侧、富江路西侧、河海路南侧、宋季河东侧,计划总投资5750万元,总建筑面积15290平方米,其中监区建筑面积8230多平方米,拘留所建筑面积1289平方米,综合行政办公楼建筑面积2486平方米,武警中队建筑面积1911平方米,后勤保障区附属房建筑面积582平方米,值班室建筑面积63平方米。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是市政府投资的服务于城市治安建设项目,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建筑风格完全体现公安特色,符合使用功能、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它的建成,必将提高公安系统形象和服务质量。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搬迁,290名在押在拘人员安全押解
    海门市看守所、拘留所成功实施了在押(在拘)人员押解搬迁,安全转移到新看守所,未发生任何不稳定因素和安全事端。
    为确保此次押解搬迁万无一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南通市公安局对搬迁作出明确指示,监管支队支队长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南通武警支队派出警力支持;对搬迁全程监督.。抽调350余名警力,分别开展交通管制、沿途保卫、囚车押解、人员交接、应急备勤和通讯、医疗、后勤、督察保障等.。经全体参战人员.同努力,历时3个小时, 290名在押在拘人员全部被依法、安全转移.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有无障碍物等客观环境.。例如:梁某故意伤害案,证人证实:当天晚上,见梁某持刀猛砍被害人.。同时又证实,他所站的地点距梁某砍被害人的地点约有100米远,经侦查实验证实:在相同地点,相同环境情况下,100米远处根本看不清案发地点发生的事情,最后排除了该证人证言。
  3、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注意审查询问证人的地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我国推行刑罚轻罚化的推行
    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化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以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现实的科学刑事政策就应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刑罚的轻缓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提倡和推行无疑是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严而不厉”的科学思想的.。而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来是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刑事政策,对犯罪人判处轻缓的刑罚从这一角度说也是与我国历来施行的刑事政策相一致的.
  从世界范围的刑罚发展看,刑罚轻缓化是刑罚进化的必然结果,是各国普遍的实践趋向。纵观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国际上近年来刑事政策的重要动向。在所谓的“宽松的刑事政策”影响下,各国刑法对初犯、偶犯采用了更为轻缓的刑罚,大量适用缓刑,甚至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近代以来刑事立法的人道主义倾向和非刑化倾向的影响下,各国在反对重刑,废除残酷刑罚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占主流地位,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刑罚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wto,我国法律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现实,实行刑罚轻缓化,不仅是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而且也是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浅析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的危害
    一是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死刑犯上诉后案件久拖不决,不仅剥夺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而且造成了.公正裁决者的形象丧失,使公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失去信心。
    二是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死刑复核无期限的规定也滋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心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死刑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有的几个月甚至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二年或更长的时间.
当我们的司法干部还没有感觉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亲属已经筋疲力尽、钱财两空,他们急躁、愤怒、不满的情绪在隐性增长,成为一股暗流,时常到有关部门打探消息,甚至上访、上告,更甚者煽动闹事,严重地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者就会寻求上访、申诉、私了等其他解决途径。
    四是不利于证据的保全.。对于证人同样产生了很大的压力,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心理会逐渐增强,最终能否在法庭审理时作证暂且不说,即便作证,由于时间的流逝,作证的质量也会降低;同案人员的口供印证也会出现矛盾,从而使案件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如陈某团伙抢劫,一案13人,这些同案犯判决后有的已投监,且监狱地址不同,无疑为再次讯问口供带来难度。
    五是给监管工作造成危害。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情绪一般都不稳定,特别是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容易使他们产生绝望、恐惧、愤怒等情绪,引起自杀、自残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不但对同号其他在押人员造成恐惧威胁不安心改造的情绪,而且严重影响了同号其它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教育,这无疑给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危害,加大了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的投入,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
    六是容易引起交犯罪恶性循环。由于现有看守所条件限制和出于对死刑上诉犯的严加监管,一般死刑上诉犯都不单独关押,这样容易使一些原本是一般违法人员在和重刑犯关押一室后,长时间的熏染,把本来不太坏的人都教坏了,有的说刚进去是“小学生”,放出来就成了“大学生”了,有的刚进去只会“一毒”,出来就成了“五毒俱全”的标准的社会渣子.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死刑犯生育权解析
    如果民法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他就可以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如果不适用,他就不能享有生育权。
    首先,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依然是我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  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  人民.和国的公民。死刑犯虽然被剥夺了生命权,但其在死亡前,国籍并没有被剥夺,他依然是  人民.和国的公民。
  其次,死刑犯在死亡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  人民.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生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是拥有  人民.和国国籍,换一个说法就是,他必须是中国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是成年且精神正常。死刑犯之所以能被判处死刑,首先在于他已年满十八周岁,是个成年人,其次,他精神正常,另外,他在死亡前还是中国公民。因此,他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最后,死刑犯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含民事权利。依据《刑法》,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些政治权利有四项: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其中没有一项属于包含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的内容.
  因此,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依然享有相对完整的民事权利。之所以说是相对完整的民事权利,是因为,他即将被执行死刑,他的身体自由必然要受到适当的限制,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方便行使民事权利。但是,他的其它权利,比如人格尊严,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惩罚止于刑法,不可越过必要的界限.。死刑犯的生育权行使起来尽管困难,但这不妨碍他行使该权利的努力,有关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应当协助而不是限制他行使这项权利.
  因为,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对于公民而言,法律不限制公民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既然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死刑犯行使生育权,那么,他就有权要求这样做,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至少不能限制他们这样做。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辩护问题
  关于辩护权的重要性,正如有学者所言:“为了平衡国家与被告的实力差距,被告方面享有辩护权,不但随时选任辩护人,于强制辩护案件,国家方面甚至必须主动为未选任辩护人的被告指定辩护人.。”这就是国际法中关于辩护权之规定,国家应该保证受审者知晓并获得这项权力.。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程序中强调死缓犯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这无疑是符合国际公约精神的。
  基于故意犯罪与否乃..到死缓犯生死的重大问题,因而在故意犯罪案中应该实行强制辩护,而不应该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中关于辩护问题的规定来处理,即故意所犯之罪不管有没有达到普通诉讼程序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要求,都应该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当然笔者所用强制辩护一词与应当指定辩护是有区别的,所谓强制辩护是指无论.指定还是死缓犯委托,反正庭审中必须有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话则构成当然违背法定诉讼程序,而应当指定辩护则是指.应该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总之一言以蔽之,不管死缓期间故意所犯之罪如何,死缓犯都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
  死缓犯就新罪应当获得强制辩护,不仅指审判阶段应当获得律师的辩护,而且侦查阶段就应当获得律师的辩护。之所以强调侦查阶段也应当获得律师的强制辩护,乃是因为新罪成立与否直接..到死缓犯的生死与否,而侦查的正确与否又与判决的正确与否密切相关,因而在侦查阶段就应当有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介入审前阶段应该享有完全的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任何案件中都享有不用批准而会见死缓犯的权利。“从被追诉人,尤其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质化的观点来看,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不可或缺。没有这一权利,辩护律师介入审前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辩护律师享有不经对方同意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存在问题的剖析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中关于取保候审对象的规定,突出地表现在取保候审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这一基点上.。罪重的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放在社会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种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采用的是“可以”的提法,选择权在适用机关而不在被适用对象.。这样的立法表述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
    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低、责任心不强。从取保候审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有些问题明显是执行人员执法水平低、工作不负责造成的。如被取保候审人员长期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执行人员既不掌握情况,甚至明知下落不明也不采取措施查找。还有某些办案单位存在“保而不审”,对保证金管理混乱,不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等现象,都是由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不负责任造成的。
  执行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民警具体承担。公安.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户籍管理、治安秩序的维护、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等多项职能。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民警工作千头万绪,难以将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难以落实。
      人大和各省人大、公安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部门以及.都有权对适用取保候审进行监督,但明显感到监督不力。有些地方经济不发达,办案经费跟不上,就给办案单位政策“以案养案”,变相允许办案单位利用取保候审搞“创收”。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执法监督无法跟上。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贫乏,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人们不能正确认识取保候审,人民群众缺乏对取保候审的监督意识。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一词无疑是针对取证手段而言的,在英文中“非法证据”一般表述为e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也正是从取证手段的非法性上来界定的。因此,讨论非法证据范围,必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
    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证据;另一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但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前者主要表现为侵犯相关人的身体健康权、意志自由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财产所有权等,这些权利是法治社会中人之所以为人之最基本权利,也是各国宪法保护的重点;后者则表现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未遵守某些程序规定,例如,勘验现场时未邀请见证人到场等。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在..种类型中,第二种类型收集的证据不应当属于排除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第一种类型获得的证据称为非法证据,而将第二种类型获得的证据称为“有瑕疵的证据”.
    虽然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不尽相同,但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或初衷是相同的——都是从人权保障价值出发的.。换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也主要不是为了规范取证行为,而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实际上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只有当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使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而如果某种证据的取证手段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基本权利却排除该证据的使用,既不能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也对保障人权没有意义,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即使在美国这样程序高度发达的国家,在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是以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作为排除标准的,而对于那些不违反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一般违法取证手段则称为无害错误,所获取的证据当然不会在排除之列。

△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律师谈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
    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即使自诉案件,由于法律对自诉案件有较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又经过自诉人较为充分的准备以及人民.认真审查后才决定受理的,所以无罪的清况也不多.
    事实上,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各国的无罪率也是相当低的.。这样法庭也就很容易忽视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的成功就成了凤毛麟角,失败就成了辩护律师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潜在压力。 即使是出现了将无罪当作有罪的司法错误,往往由于我国各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更侧重于协调,而相互制约监督不够,而在诉讼过程中后程序机关一般不会轻易通过否定前程序机关的判断来纠正错误.。例如,一个案件经过侦查机关长时间的侦查,终于“水落石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机关也认为是“铁证如山”,起诉到.后,.是不会也不敢做无罪判决的,因为,一旦无罪宣判,那么就意味着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是错误的,结果就是,投入的巨大司法资源如何弥补,错误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无罪辩护要花的时间和精力都很多,特别是证据调查工作,常常事倍功半和劳而无功,甚至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据统计,已经有很多刑辩律师因为取证问题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 再次,由于当前的一些不正当风气影响,律师为了在诉讼中方便自己的辩护行为,往往屈从于司法机关,一旦这种..形成,律师为了维持与司法机关的..,就会采取不得罪他们的办法而放弃无罪辩护.。 最后,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一旦遇到无罪辩护的律师,就会对该律师产生厌恶,甚至是憎恨,进而在今后的案件中为难甚至报复该律师。 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愿作无罪辩护,特别是那些把握不大的案件。因此,这就要求律师要有一种大无畏的敢于维护正义的精神,敢于为民请命的胆略,敢于作无罪辩护。
    对无罪辩护来说同样如此,只有敢辩,缺乏善辩,终究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敢辩是刑事辩护的前提,善辩是刑事辩护的艺术。要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有敢辩的精神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善辩的业务条件。 首先,善辩是指法庭上冷静的头脑,灵活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巧妙的发言.。这是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性条件。由于当前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毕竟辩护人在庭前所能获得的信息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还是很少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所以,辩护人在作无罪辩护时更要抓住控方的每一个细微漏洞来发起攻击,变守为攻,取得辩护的最终胜利。 其次,善辩更表现为庭下的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庭下的充分准备,就不可能有法庭之上的完美表现。证据的搜集,案卷的查阅,对相关人员的走访,与被告人的交谈,同法官的意见交换,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比一般的辩护做得更细致,从中找出突破口,为庭上辩护作准备.。 再次,虽然律师个人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是善辩的表现,但却是善辩的前提,缺乏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善辩只能成为一种强词夺理。说得通俗一点,律师是靠法律吃饭的,法律专业知识就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师的“金刚钻”,只有把这个“金刚钻”打磨好,律师才能揽好瓷器活,并将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而只有成为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律师,你才能享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正义感,利用法律知识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快意感,利用法律知识在谈判桌上据理力争的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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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
    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一、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首先,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公司暂时周转不开,此时让公司老板或财务打一张欠条。其次,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那么就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告知公司负责人电话,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一般问题到这里就可以得到解决。最后,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无果,那么此时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二、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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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相关吗?,前段时间我一个亲戚因为公司的车出差出了一次车祸
    前段时间我一个亲戚因为公司的车出差出了一次车祸,我想问一下关于赔偿的事现在看的差不多了,但是就赔偿问题没有和他们老板达成一致请问除了要求工伤赔偿之外可以另外要求民事赔偿吗之前他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现在不能.

·我有责任还这些钱吗,我以前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
    我以前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我就是帮公司招的装修公司,装修展台。这些事情都是我联系!的但是老板突然跑了,没有给装修公司结款现。在装修公司找我我有责任吗?我之前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但是现在公司已经没有了老板跑了公.

·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已经没有此权利了
    我从小和外公外婆住在一起,公产房,户口同在一地的还有舅舅和姨还有我表哥也住在一起,大概十年前,经过家庭协商,该处房屋由我和表哥继承,该处房屋过户到我名下,给表哥当时房款的一半,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同意(保存.

·我该怎么办离婚手续,我是宜春的
    我是宜春的,他是安徽的,我们再一起两年,小孩也一周多了,可是因为多方面原因,我不想再跟他再一起,说要跟他离,他也拖泥带水,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是不是分居两年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要求跟他离呢,还有可不可以在宜春.

·要回订婚彩礼,我弟弟去年冬天经介绍人牵线
    我弟弟去年冬天经介绍人牵线,订了婚。订婚后4天说女方家里有急事需要钱,要过4万元彩礼来应急。接介绍人保证就给了彩礼钱,但介绍人不让写收据和彩礼单子,并担保肯定没事的。当时也没多想,可是没想到,订婚后女方拿.

·关于出租车保险问题,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出了一次交通追尾事故,由于公司上的是交通强制险,我个人承担不了三万元的修车费用,被公司开除,并扣下两万元抵押金,请问我能起诉吗,能胜诉吗?.

·别人的车在我名下,怎样注销
    几年前我的亲戚用我的身份证给他的小车落户,现地两家互不来往,请问怎样注销.

·被车撞了,协商不成怎么办?
    我41岁,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被车撞了,右脚骨折;交警判负主要责任,请问我该怎么索赔,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请问我们可以告他欺诈吗
    我和朋友今年6月28号在邳州驾校报名考c1 总共交了6400元钱给教练 说好让7月21号考理论 结果他没有把钱交上去 我们问他还钱 他却推三阻四 .

·学校有责任赔偿吗,小学学生在来上学途中
    小学学生在来上学途中,砸坏了附近居民的物件,学校有责任赔偿吗.

·文件信函发给对方拒收怎么办
    文件信函发给对方拒收怎么办.

·罚款是否合法?,我是人力资源部的
    我是人力资源部的,前几天公司有一个员工拿着一个交通银行的投资信用卡让我给他盖章,说是只要证明是本公司的员工就行了,没有任何担保和风险意识,当时我没有给他盖,他找我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

·怎样才能转让股权?,我准备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第三人
    我准备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第三人,但大股东拒不同意,我计划通过法律诉讼强制股权转让,但咨询法官后说法院一般不受理股权转让,理由是没有案由,是这样吗?那我该怎么转让股权呢?注:和大股东已没有协商的余地。.

·工伤医疗费,我93年工伤定残6级2000年与单位解除合同
    我93年工伤定残6级2000年与单位解除合同工伤医疗费怎么办/谢谢回答。.

·离婚,男方和女方兩人認識不久就閃電結婚結婚過後因為兩人的性格相差太多因此就分開沒
    男方和女方兩人認識不久就閃電結婚結婚過後因為兩人的性格相差太多因此就分開沒在一起现在男方想离婚,但找不到女方.

·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年限是2年吗
    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年限是2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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