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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勃湾区海事律师法律咨询
·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失踪该怎么办
·2016年底因老人分地要平均,三儿子儿媳妇不同意就骂老人,老人要死要活找大儿子和二儿子诉苦。因都知道三儿媳妇难缠故老大让老二拿主意就行。因老二一条腿断了说话不会被怎样,...
·你好,我现在是孕妇,公司让我回家提前休假并给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我想咨询的是休假期间公司应不应该给工龄补助,我在公司工,每100,满勤的时候每月给600,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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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一个公司以技术入股的话怎么入啊?是不是要经过法律技术评估作价工业产权出资形式!以技术出资的话,怎么对技术进行法律程序的评估作价?
·请问故意扣钱造假起诉书怎么写?不要说别的,就要起诉书的模版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马上问律a律师回答(2)文山法律问答顾问
·因为田地的事,母亲被同村里人打了,派出所告知当事人说没打,同村人也说没打,但是母亲说被打了,医院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
·我哥在开车的时候喝酒了,他是正常行驶,在经过超检站的时候,对面的大车刹车时,导致前桥断裂,方向失控,从40米左右就逆向侧翻过来,这样的事故我哥付什么责任,谢谢当时是重车...
·我奶奶去世后,我姑妈继承我奶奶的土地承包使用权,我姑妈打算单独写她的名字,那如果以后这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有任何收益的话,是单独我姑妈个人的么?还是会由我奶奶的四个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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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贷款的问题想请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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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别人2w,起诉到法院,我没有到期还怎么
·欠债人欠钱不还,多次交涉未果,如何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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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寄钱给我儿子要怎样寄
·男人嫖娼被抓,还家暴妻子,想离婚,要什么手续?
·裤子的成交价是76,运费10元,用了一张50的优惠券。结果收到货是条女裤,请问赔偿的金额应该怎么算?而且对方都说处理完了,联系我,多日未收到回复,每次都是我打电话过去的...
·本人在前面某公司上班,当时,上班为顾客垫付两千多,只有pos机票的签字,可顾客过了两多了,仍然不还本人在前面某公司上班,当时,上班为顾客垫付两千多,只有pos机票的签字...
·我是公交司机,签合同之前出了一宗轻"1357038l"""追尾事故,没人员伤亡,也是在201820号,这样的情况还能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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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小林和小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了解到,小林和小伟均在备战高考,平时在校表现尚可,均属于冲动型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院认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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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罗拉全球裁员风波正在迅速发酵。截至8月22日,该公司南京研发中心500多名员工无一与公司签下离职协议,与摩托罗拉的谈判处于僵持状态。8月22日,摩托罗拉...
·限购令的条款对我们有什么不利?
·两个人同时打的我,就抓一个判刑了,也陪我所有费用了,我可以我再起诉另一个人吗?打我是通州区,先锋镇,杏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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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骑车不小心碰到个老人,伤了骨头,到医院住院不出来怎么办?
·我女儿今年16周岁读中专,给别人骗去酒吧工作陪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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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不管是因为怎样的原因造成了他人人身的损害,此时侵权人都需要按照实际的损害程度以及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伤者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时间一般是多少?
    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时间一般是多少?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不存有效期的问题,而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何时应当履行的问题.对于你们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当是有效的.现买方反悔,你可以选择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要求对方履行,由于你们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你可选择以诉讼法院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并可以对方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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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院判不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不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二、离婚律师可以全代理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到哪里处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到哪里处理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

·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赃物赃款,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来路不正的财物,当然更是不合法的财物,对于赃物赃款,一般人直接用合法不合法来判定,但是,对于具体什么性质的算是赃物赃款,怎么判定并不了解,那么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一、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二、赃物赃款的主要特征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

·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对于案件的审理需要有法院的证据收集之后对于案件的判断进行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判断决定,如果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愿意承认罪行的情况也是会有发生的,那么在法律中的犯罪嫌疑人愿意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有什么?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有什么?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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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社保要从工资扣吗?
    员工交社保要从工资扣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三项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两项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全额承担。二、如何计算保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乘缴费比例。1、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企...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地得以纠正,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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