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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解读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缓刑无罪罪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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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代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从轻、缓刑等辩护。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谈拘留后如何委托律师?
    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 应该为其聘请律师.。原因如下:  
    第一,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说是叫某某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 ,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对于一个从来没有进过监狱的人来说,监狱是非常恐怖的,再加上别人的讹传,监狱就变得更加的可怕.。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 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目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未必都能够真正的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现象还仍然存在,如果他遇到这样的情况,他的合法权 益将会更加难以保护。但他对此却无能为力。  
    第二, 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甚至于根本不相信自己的亲人会犯罪。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更 是一无所知了。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 说,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得到的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 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  
  第三, 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  
  第四, 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审讯人员为了迅速破获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未必都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对此种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 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 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取保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律师及时的介入可以从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保护,如果您还是认为 等到了.审判的时候再聘请律师,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同时由于律师提前介入,律师从开始便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法律的规定,从而能够在开庭审判时有足够的准备。如果到了审判时再聘请律师,律师难免因为时间紧迫,从而可能会影响律师的作用。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案例分析一:
    方某某与刘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案发前曾与刘某某商议杀死被害人赵某甲。案发当天,方某某在赵某甲酒后对其辱骂并欲对其殴打时,乘刘某某抱住赵某甲之机,持板凳、砖块多次砸击赵某甲的头部.。方某某曾供称其当时就想砸死赵某甲.。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亦证实其所实施的砸击行为致赵某甲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该鉴定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且与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尸检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根据,方某某上诉所提该鉴定不严谨、不全面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方某某在赵某甲受伤后未及时针对赵某甲头部的严重伤情进行抢救,其虽联系医生对赵某甲进行治疗,但未如实告知赵某甲的伤情,仅给赵某甲服用胃药等其他药品,并在家中等待直至赵某甲死亡.。方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赵某甲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某某在案发前曾与方某某商议杀死被害人赵某甲.。刘某某在赵某甲与方某某厮打时,未进行正确的劝阻,而是抱住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活动,致使被害人未能进行躲避和防卫,配合、帮助了方某某的砸击行为.。刘某某在被害人受伤后未及时针对被害人头部的严重伤情进行抢救。被害人死亡后,刘某某又提出三人要口径一致,对外说被害人是喝醉酒自己磕死的,意欲掩盖罪行。刘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成功代理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案例分析二:
    刘某某因怀疑吴某某等对其说谎等原因产生杀人之念,持刀行凶,致赵桂梅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上诉人刘某某提出”案发后,曾向方某某说过杀人的事,并要方某某代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方某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只证实刘某某拽其寝室的门,其没给刘某某开门,也只听到刘某某在走廊打电话,并没有提及刘某某委托其报警内容,因此刘某某的该上诉理由无证据佐证,不能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证实,刘某某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法律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现行刑事政策,参照最高人民.下发的相关案例,及考虑上诉人刘某某能认罪、悔罪,被害方能予谅解等本案具体情况,对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成功代理:
    从被告人边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来看,其没有杀人的故意。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其与被害人系朋友..,由于被害人年长且有“帮人办事的硬..”,被告人一直对被害人尊敬有加.。案发前,被害人收受被告人转交的“办事”费.计58000元,然而临近开学事情却一直没有结果.。案发当日,被害人许某某谎称要来谈“办上学”的事情,后又称等“退档通知书回来再说”,此时贾某某从上午到晚上一直等在被告人家中“要个结果”,迫于压力,被告人边某某想让被害人许某某与贾某某会面解释一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只是想让被害人和贾某某当面沟通一下,自己对亲家贾某某也算有个交代,其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也没有杀害许某某的动机。被告人认为如果让被害人许某某离开,其无法向贾某某交代,因此在被害人突然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情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只是为了阻拦被害人,并无杀人的故意;其次,从被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环境。判断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犯罪分子的口供或犯罪行为与结果等某一方面的情况来认定,还需考虑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综合进行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正逢国庆前夕,各机关、工厂、学校都在搞庆祝活动,市区行人较往常更多,被告人选择在某某市某某路某学校对面非机动车道行凶,且当时正值放学、下班高峰,车流、人流密集,在如此场合公开杀人,不合乎情理.。而且根据被害人许某某的侄子许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我在车上所处的环境也算是较为安静。我当时没有听见叔叔说话的声音,他所处的环境给我的感觉是比较乱,像是在大街上。”如果边某某意欲杀害许某某,在开车的便利条件下,会将许某某带到比较偏僻的地方,而不是在大街上人来人往的情况下实施杀人;再次,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结合案件发生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许某某生命的故意,只能成立伤害的故意。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案例分析三: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案发后等待抓捕未进行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在喝酒期间多次提到被告人岳父绰号,并持酒瓶击伤被告人头部,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责任。3、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丧葬费,庭审中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具有实际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证人沈某甲证言,“接警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方某某醉酒戳伤被害人盛某乙后驾车逃离途中发生翻车,其为逃避追究要求前来施救的侄子沈某甲承担醉驾的责任被拒绝,后被接报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据上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既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投案,也未得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其不具有自首的法定和准自首的条件。故,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南京故意杀人罪律师精彩辩护:
    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极刑,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对死刑适用必须严格按照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对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目前,减少死刑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标准,不仅是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也是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方向,最高人民.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就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死刑立即执行必须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考察之后作出的判断,通常理解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者的统一.。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朱某某杀死方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的物证,只有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且这些证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与实际不符,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杀死方某某可能另有其人,本案另一被告人朱拾根具有重大杀人嫌疑。此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对方有明显过错的致人死亡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违背法律的适用标准和最高人民.《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请二审.本着对生命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做到不错杀无辜、不让真正的杀人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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