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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律师专业受理南京市及鼓楼区遗产纠纷,涉及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房产继承及遗产诉讼等法律事务,致力于解决当事人的继承纠纷难题,为当事人提供遗产纠纷诉讼等专业的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服务范围: · 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服务,解答遗产继承相关问题,如遗产分割方式等; · 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确定遗产及其继承方式,代为提起诉讼,出席庭审; · 代理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纠纷; · 处理遗产继承顺序问题; · 制作各种遗产继承法律文书,如遗嘱设计、遗赠抚养协议等; · 提供遗嘱见证或公证服务,代为保管遗嘱等服务。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遗产继承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楼的说法易给人误解不是把遗产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没继承遗产可以拒替死者还债吗? 问:我父亲去年去世,去世的时候他立了一份遗嘱,没分给我遗产,我有两个哥哥,现在他们找到我,说让我.同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我能否拒绝? 答:可以。刘女士父亲生前的债务应以其遗产为限,向债务人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出主张时遗产已分割完毕,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刘女士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因此,其不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同.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儿媳可作为..顺序继承人吗?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在继承纠纷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先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反悔,.予以承认么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权争执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扶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代书遗嘱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前提是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遗嘱依其形式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见证人少于两人,则会因其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由于利益..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同所有或部分.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存款怎样继承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判处.。银行凭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 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 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的亲属证明, 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 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口头遗嘱的认定与效力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对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呢?还是泛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应当包括所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原则,遗嘱继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所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遗嘱人采用了书面或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某某思的情况。这种表示是否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存有争议.。如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这种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某某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对于聋哑人以手势方式来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口头遗嘱。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执行遗嘱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什么《继承法》要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这是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担任为宜.。 ★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谈祖孙间是否有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或者..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丧夫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孙子女在父亲先于祖父、祖母死亡,外孙子女在母亲先于外祖父、外祖母死亡的情况下,为代位继承人,有权代父亲、母亲之位继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遗产。。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南京市鼓楼区遗产继承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担责任? 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担责任?一、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担责任?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二、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形式(一)继续履行1.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 一、未到期的婚前存款离婚怎么分配? 一、未到期的婚前存款离婚怎么分配?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婚前财产不会参与财产分割,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可分为. 行为人对商标侵权坐牢吗 行为人对商标侵权坐牢吗可以看到现实当中商标侵权如果是一模一样的商标,销售经营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要坐牢的,但如果只是近似的商标,那么坐牢倒不必,不过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构成要素有哪些?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构成要素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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