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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工资是如何结算的
·怎样才能汇钱给在押人员, 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继承的股份已经判决,法院执行说判决的是股份只能执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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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是双胞胎,他爸不想要孩子的任何权,可能吗
·租赁房屋没有到期,房东就要赶我们走,怎么办?
·我老公在外找了个女人生了个孩子我们结婚十了我想起诉他
·你好,我女儿动了嘴唇美容手术后,嘴唇经常胖,由口腔里引起,长期吃药,又好不彻底,动手术前我叫她不去,
·捷信金融协商还款,本金还够了,请问怎么协商,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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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跟前夫在一起七年 目前分开五年  没有结婚证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现在我想要孩子抚养权...
·你好:孙律师,要诉讼离婚对方说相关证明不知道放哪去了,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有许多错别字还会有法律效力吗?列如:乙方一年内不得推(退)出,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所有装潢费用
·你好,请问申请工伤填写事故经过时要把违规操作内容写上吗,这样
·孕妇生产-孩子怀胎十月检查无数毫无问题,预产期当天进行检查医院推荐住院但我方询问是否可以暂时不住院该医生表示也可以。超预产期两天进行破腹产出现问题孩子没保住。想询问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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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耍赖的怎么办
·我和他闹离婚中,他突然要买房子写孩子的名字但是我必须要去做担保才可以办理
·就是村干部把救济粮丢埋了,不给农民吃,叫人用农用车拉埋了,两个村的人都说是这个人拉丢的,这个人就是不出来作证,这该怎么办,请回答。13710109240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因为民间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找不到被告,我应该怎么办?法院也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号,但法院的诉讼书一直无法送达到对方手中,应该怎么办?在这...
·老公的前妻看孩子,想来就来,我发信息给她叫她来提前说一声,结果还让人家一顿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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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看守所电话.
·盗窃然后被取保出来了马上开庭了又被逮捕回去是怎么回事
·律师同志们你们好:我的一个亲戚在四年前,她是一个没有行医职照的医生,刚从卫校毕业没有几年,就在家乡的农村开了个小药铺给病人看病买点药.同村的一个病人的父亲在别的大医院里...
·你好!请问我弟弟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手筋砍断3根目前以接好手指都能动了!我弟弟是未成年人且不是他策划组织实施的,他是参与实施,人也不是他砍的  该判多少...
·关于铺位转租的问题,请求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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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经过法院协商分期还款,现在他不想还,还找借口拖,我能申请强制执行拘留吗?用他老婆名字买的车,
·我是一位患者。在向医务科反映医院存在的问题时,医务科长在医务科内辱骂我该怎么解决此事。我已向院长反映此事,处理意见我不满意。没有道谦没有处分,给我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伤害。...
 赣州市医疗纠纷律师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当事人再审的内容怎样?
    民事诉讼当事人再审的内容怎样?民事诉讼法,其实就是程序法,人们在起诉的时候,法院是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的,一般简单的案件,法院都会优先选择调解,调解对于法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可以避免损失,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审,再审,重审等审判程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那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再审。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诉讼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审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修改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和审查程序等规定,使再审审查制度立法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科学,事由更为明晰,程序更为完...

·婚姻解除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婚姻解除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法院具体分割财产时,会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养,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吗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者在受伤时会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关系到工伤等级的确认和赔偿金额的确认,对于受伤工人来说当然是越快越好,这样赔偿金才可以尽快到自己的手里,生活才可以得到保障。那么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吗?下面我们就立马为您解答。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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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过户继承哪个更省钱?
    一、房屋买卖过户继承哪个更省钱?继承过户,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继承的成本最低。继承过户是指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该方式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可以进行,并且,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赠两种,前者只能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二、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是怎样的?1、房屋评估:要想继承房产就必须先让评估公司对即将过户的房产进行恰当等的当地的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

·变更抚养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这肯定是允许的,但法律的允许也是需要满足了一定条件才可以,而不能随意的要求进行抚养权的变更。那么在实践中,一方变更抚养权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变更抚养权要满足什么条件1、法定条件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一般来讲,合同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同样如此。不过由于这里合同比较特殊,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高的期限。到底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看看下文我们做的介绍吧。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

·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向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二者可以说是同时存在的。从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出发,了解清楚受贿罪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内容。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告诉您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什么是行贿罪(一)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

·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一、建筑合同违约怎么赔偿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二、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纠纷怎么起诉(一)起诉状要求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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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未遂具体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未遂具体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

·构成玩忽职守罪有哪些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有哪些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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