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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制现场栏目介绍_南京法治现场栏目律师,南京法治现场律师团解答法律咨询,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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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视台《法制现场》栏目介绍、南京教科频道《法制现场》栏目介绍:

    长久以来,南京电视台的《法制现场》节目一直都是南京人心目中的名牌节目,不少市民将该节目看做是维权的好地方.。南京广电集团教科频道《法制现场》荣获“2010—2011年度  电视法制节目创优评析一等奖”,《法制现场》节目主持人则凭借在《有请当事人》中的突出表现获得主持人奖。
    南京教科频道法制现场《有请当事人》节目,《法治现场》律师,南京教科频道《法制现场》栏目,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房产中心,南京法制现场属于公益节目,协商不成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以联系律师获得帮助。

●南京教科频道《法治现场》提档升级
  作为南京地面上数一数二的名牌栏目,这次改版南京教科频道《法治现场》也进行了提档升级.。节目加强了信息量和服务性,强化了目前现有品牌节目的法治特色.
  改版后的《法治现场》将由四个板块组成。法治板块是“法治报道”,以本地的法制资讯为主,除了公检法题材的新闻之外,还将强化行政执法的内容;第二个版块是“宏琪说交通”,由交警主持人通过具体的案例为观众解答有关交通法规方面的问题;第三个板块是“律师维权”,记录南京法制现场律师为求助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第四个板块为“法治南京”,周一到周日分别有不同的子栏目。其中“法官说法”栏目别具创意,将由市中院法官担任主讲人,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为观众解读法律常识。
    此外,周六、周日的《法治现场》还将推出故事类子栏目《法治现场之东方看法》,主持人将通过新近发生的法治故事,讲述情理法理。
    《法治现场》分为三个部分:“新闻现场”、“案发现场”和“援助现场”。精心选择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 新 及时的法制动态,惊心动魄、扑朔迷离的案件,扣人心弦的案发现场,典型的案例分析,以案释法.。并以法制频道在全省各地市建立的法律工作站为依托,选取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援助,南京法制现场律师给老百姓提供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三个板块隐形设置,灵活编排,不拘泥于形式,由主持人上下勾连,浑然一体,节奏明快,法律点清晰。该栏目自播出伊始,就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和好评,每天几百个热线和短信,充分折射出观众对法制节目的强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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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说法:遗产继承
    被告提交的所谓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真实且无效的,理由如下:
    1,从该遗嘱的笔迹看是一个人的手笔,作为某区某门某号私有房产的产权人徐某既没有书写该遗嘱,也没有在该遗嘱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因此不是徐某的意思表示。他人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徐某.
    2,如果有该遗嘱,或者该遗嘱有效,那么,被告刘某跃的妻子朱平某就不会和三原告签协议,对某门的改造安置房屋和门面进行协议分割了。
    3,该遗嘱1,提及的某门某号商住房一栋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不是本案所审理的范围.。三原告所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是徐某坐落在某区某门某号私有房产的安置调换房屋和门面.。至于某门X号商住房是否存在,在哪里,是何处,被告应该向.证明清楚。
    4,该遗嘱2,3提到的门面被告没有份,而实际上市房产局颁证他有四分之一的产权,这也证明该遗嘱不存在或者已无效。
    5,该遗嘱4提到的某号门面,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也是三原告和被告四人平分遗产,如果有该遗嘱,被告只要向房产局出示遗嘱,房产局就不可能如此颁证。

●南京律师成功代理:借贷纠纷
    在.  通知二被告去.领取相关应诉手续时,二被告却拒不到场,无奈.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发放了相关手续,快递查询单上显示二被告本人已经签收,被告王某某在..次开庭时却拒不到场,在..次开庭后,.准备下判决书时,被告王某某又主动找到.,谎称.诉状及传票没有收到,第二次开庭前又主动和原告协商还款,开庭时却又辩称是受原告胁迫签的担保人,和被告刘某某已经离婚,试想一下,原告作为一个将近6旬的妇女,在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亲戚均在场的情况下,怎样会胁迫在人数上比自己占优势、且大部分都比自己年轻的一群人?实际情况是在16日的借款到期后,原告去二被告家要钱,被告王某某主动说被告刘某某不还钱的话她还,并且为了让原告放心,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且王某某娘家村委会、娘家村里的人都作证证明,被告刘某某及被告王某某还是经常以夫妻名义回娘家,有时还在被告王某某娘家小住几天,村里人都认为他们还是夫妻,原告如果当时知道二被告已经离婚是不可能把钱借给被告刘某某的,纯粹是因为被告王某某和原告老家是一个村的,而原告一直认为二被告一直是夫妻才借钱给被告刘某某的,被告王某某在超过举证期限,当庭申请和其是亲戚的证人出庭作伪证证明原告胁迫被告王某某签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任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言。

●南京律师成功代理:本案系违约之诉。
    理由:本案由原告马某跟被告安某进行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向安某支付定金一万元,但由王某代收。王某收取马某的一万元定金后,从法律上来说视为已经由安某收取,假设本案当中安某违约,根据定金法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话,从法律..上来讲马某只能要求安某双倍返还定金,而王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能向王某来要求.
    而王某代收马某的一万元定金后拒不退还给马某是否<{{title1}}>系对马焰的侵权?显然不是!根据马某跟安某的合同约定,该一万元定金由王某代安某收取,自定金交付给王某之日起视为安某收取,马某可以向安某主张权利。而王某收取的一万元定金不支付给安某,系对安某的侵权,而不是对马某的侵权.。所以,本案当中,不存在王某对马某的侵权问题。
    同时,原告马某系同一个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使马某作为守约方提起诉讼,也只能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而不能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所以,本案当中原告马某诉请被告王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南京律师:原告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并用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首先,根据 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title1}}>律师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从该条可以明确,返还本金及利息是被告当然的义务,原告无论支付的首付款还是购房贷款本身均是要计算利息的,<{{title1}}>这是任何一个购房人应有的成本。这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其次,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因被告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的违约责任,就是按总房款的2%承担违约金,这属于双方约定内容,且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及效力性规定,也不属于过高的范畴,因此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这是被告应履行的约定义务。
    综上,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属分别属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者并不矛盾,应当一并支持。

●南京律师谈替人做借款担保人被讨债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通俗而言,一般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title1}}>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南京律师谈律师群体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的优势
    从律师职业来说,因其具备专业性、中立性、社会性以及公益性的特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南京法制现场律师群体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中具有“六大优势”。
    1、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能够及时地抓住矛盾的原因、性质、重点、并能够依法参与化解矛盾工作,兼顾双方利益,提出矛盾的解决途径和善后事宜,从而有效地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
    2、律师具有平民百姓的身份优势
    律师源于基层群众,他的身份不同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在群众中有一定的亲和力,对律师的答复和化解意见,群众较乐于接受。
    3、律师具有运用法律的职能优势
    律师是以发挥自己的法律才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劳动报酬的职业,他们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元的办案技巧,有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南京法制现场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时,从其专业的法律角度提出建议,对行为的合法性、法律的适用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论证,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并促使纠纷双方能自觉按照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4、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中立优势
    律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及司法权的强制性,不容易引起矛盾双方的抵触情绪,便于三方进行交流沟通,疏导心里的积怨。
    5、律师具有法律援助的法定优势
    律师可以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纠纷主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避免和防止这类纠纷的恶化,减少和降低纠纷所形成的负面影响.
    6、律师具有接触面广的先知优势
    律师的职业决定了他们要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title1}}>接触社会面广、信息灵通,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南京法制现场律师能及时发现,提早介入,抓早抓苗头,多层面收集掌握舆情,能及时掌握深层次、苗头性倾向,及时做好防控疏导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可有效避免因利益冲突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受害人王某某胸背部、腰腹部各捅一刀存在证据不足.
    上诉人一直坚称自己刺了被害人王某某胸背部一刀,幷未捅第二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是如此供诉的,从未听说有两刀的事情,只是在拿到起诉书时候才获知两刀的情况,故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当即提出了异议和申辩。
    上诉人的供诉一刀与当时在场的王某某兄弟刘某某、侄儿吴某某的证言陈诉称“捅一刀”是相一致的。
    上诉人同伴顾某某证言中更没有提到上诉人捅两刀的事情,因为当时其被王某某砍伤后,他极力挣脱后就逃离开了现场。
   .物证鉴定所出具的X公物鉴(法医)字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只是推断作案工具为锐器,但对两处创口是否为同一锐器所形成,没有下鉴定结论.
    本辩护人认为:结合上诉人二审当庭的供诉以及案卷材料中王某某同伴刘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捅两刀的行为。回顾案发时王某某 先拔出藏刀,其同伴中也有人拔刀相向,混乱中,王某某被其同伴误伤的可能性也不能排出。上诉人是使用随身佩戴的藏刀刺了被害人,尽管该刀因丢河中未搜寻到,但该刀刃长宽度、锐钝形状应该是恒定的,若是该刀形成的创伤是完全可以与其他锐器相区别出来的。在没有被害人身上创口与上诉人所用藏刀物证比对痕迹相吻合的证据条件下,就认定被害人身上两处刀伤系同上诉人的刃器所形成,是证据不足的,应属主观推定。

●南京律师成功代理:借贷纠纷
    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
    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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