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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我儿子马上就要退伍回来了,我想问一下复学问题,他是大一入伍的,回来之后复读是插班还是重大一开始读
·今年2月,小林和小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了解到,小林和小伟均在备战高考,平时在校表现尚可,均属于冲动型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院认为,涉...
·你好,医疗费能赔多少钱?他鉴定了是十级伤残。,在车祸当中我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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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强行变换不适合的工作岗位给员工吗?
·我家一亩多大杏扁林地被本村一个人清明上坟烧纸烧毁了该怎么办?
·我想咨询一下,我要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子女怎么抚养
·你好我想问下实*期遇到国庆工资会加倍吗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能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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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是江苏如东人;我姐妹俩个,姐姐身体不健壮;父母重点培养;高中毕业后一次又一次复*;连续五年复考;终于上了大学;花光家里父母所有财产,我十二岁就...
·在租房过程中由于电压不稳是电器烧坏,应该怎么办
·我妹妹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在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9月2号开的庭,可开庭当天男方家人在法院大闹,所以法院总以对方胡搅蛮缠不讲理情绪过激为由迟迟不给判决我该咋办
·欠钱经过调节后依然不还。
·遗产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购房价还是市场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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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车子绑定在我的驾驶证上,如果有违章或事故和我有关系吗?
·请问由于老员工的问题,导致新来的技术骨干受不了离职,这算是给公司带来的重大损失么?如何去证明这一事实呢?
·我是嵩明的,我可以不可以在昆明补办身份证,回去有点远,我要等着补身份证办银行卡
·在上犹县发生交通三月有余 目前准备出院 理赔…
·我想咨询一下:单位的厂房是借的,在拆迁时有一个350元/平米的停业费,这笔费用是由单位拿,还是房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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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丈夫今年6月协议离婚,原因他感情出轨。在协议书上写着,孩子和房产归我,无债务纠纷。可是离婚后我丈夫没离家,现在我想让给他搬出去,他要求从新分割积蓄,我不知道他当...
·我是在商场租门面卖衣服的我每天的营业额都有商场统一收银半个月一反钱这月要交房租商场就直接给我从我营业额里扣了想问下这样合法吗?还有就是我的月租是交三个月的低二个月初就让...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去年购买的车库,前两天发现被别人使用了,开发商现在还不知道试用人是谁,我应该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时我买房时,别人写了份承诺书说我买房一次性付款,有三万块钱的反拥金,到时候给我,现在钱下来了,那人拿上钱辞职不上班了,我上诉能找到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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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给交三金,我已离职三个月,想要三金保险是否有期限?
·男女想复婚女方娘家不给户口本能复婚吗
 阜宁离婚律师法律常识
·起诉申请误工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起诉申请误工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二、误工费的法院起诉书的基本格式是什么?损害赔偿民...

·兄弟姐妹如何继承财产?
    兄弟姐妹如何继承财产?1、按照国家《继承法》将兄弟姐妹之间列为相互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权份继承遗产。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3、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二、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遗产分割...

·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院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2、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3、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4、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盾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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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一、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诬告陷害罪最主要的一点是在目的上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就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成立诬告陷害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侵犯的对象,诬告陷害罪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侵害的行为,主要是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具体的行为条件是:1、捏造刑事犯罪事实。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是简单地使他人受到侮辱的,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等民事犯罪;2、向有关机关告发。犯本罪的行为人不仅捏...

·上班时间打架不算工伤吗?
    上班时间打架不算工伤吗?上班时间打架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不能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犯罪嫌疑人因赌博一般刑拘多久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因赌博一般刑拘多久批捕?1、因赌博被刑事拘留之后有可能最长37天才会被批捕。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被过继孩子有继承权吗?
    一、被过继孩子有继承权吗过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得看过过继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检察脘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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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找不到人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离婚是由夫妻共同办理的。但是,有时候夫妻之间可能因为赌气,或者因为发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导致找不到另一方。那么,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一、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夫妻一方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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