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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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收养条件
 ·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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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的概念、法律效果及条件
 ·民政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人可以作送养人?
 ·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可以收养多个子女?
 ·华侨收养子女在那种情况下不受收养人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需要相差多少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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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
 ·什么人可以作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政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不能生育的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生站)出具的并加...

 ·收养人可以收养多个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

 ·收养的概念、法律效果及条件
        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效果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如果后来解除收养关系,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需要相差多少年数?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子女在那种情况下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子女需要配偶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针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非仅凭户籍登记情况进行认定,还须结合双方之间实际的生活状况以及邻居、单位同事对收养关系是否公认等进行综合判断。南京律师解释,主要有按照以下情况区别处理:1。对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

 ·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妇孩子,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建立的,当然也是有解除的时候。而现实中,收养关系可以具体分为有效或者无效两种。其中要是被认定为无效的话,则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那究竟能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

 ·婚姻法对再婚生育的一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一条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格式一注:本格式用于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公证书()××字第××号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被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