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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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