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只要在正规的用人单位工作,员工和用人单位都会签署好劳动
合同,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不签署劳动
合同反倒是违法行为,而为了确保劳动
合同制度的实施,我国也有管劳动
合同的部门单位,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管劳动
合同的部门单位是哪些
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
合同、集体
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执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管劳动
合同的部门单位其实是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它起到实施监督管理制约劳动
合同制度的作用,也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了关于劳动
合同纠纷的情况,员工可以去此管理部门反映,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帮助自己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