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对待拒不
执行会影响担保人吗?
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被
执行人是必须
执行相关的判决的,如果不
执行的话是会被强制
执行的,但是尽管这么规定,有些人还是不会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关心民事诉讼法中对待拒不
执行会影响担保人吗这一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一、法院判决拒不
执行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
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
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有关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
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
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
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
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
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
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
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
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
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
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
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有关规定,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
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
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
执行。搜查只能在被
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
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
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
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
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
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
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
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
执行。
(6)强制被
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宅基地纠纷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
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
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
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
执行人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
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监护权,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
执行方式。
(8)强制被
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
执行人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
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
执行。
(9)继续
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
执行措施后,被
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
执行:
(1)作为被
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
执行。
二、法院判决不
执行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拒不
执行裁定判决罪对不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下是
量刑规定和部分法律解释,想了解更多可以查看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全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执行,现就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
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
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
执行人员,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与被
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
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
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
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
拘留。认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待拒不
执行会影响担保人吗的相关资料,不管怎么来说,民事诉讼中的担保人就是担保被
执行人的相关
执行情况的,如果被
执行人不
执行的话对担保人肯定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