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专利规定到底有哪些?
行政复议
专利就是行政相对人对
专利局侵权的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当事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没有什么其他协商途径的话,就可以进行行政
专利复议,那么行政复议
专利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
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
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
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
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查处
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目前的
专利执法体制是所谓的双轨制,即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并行。根据《
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以及第64条的规定: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行政处罚。对上述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侵权人期满不
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这一体制的架构需要在地方设立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
专利和冒充
专利等违法行为。目前,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内,都已设立此类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在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内,也已设立此类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
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可以申请
专利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
专利申请人对其
专利申请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
专利权人对
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
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
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
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
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哪些事项不能申请
专利复议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
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复议
专利规定的相关资料,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不止可以进行复议还可以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情形下,复议是必须前置的,我们在这儿就不一一为您列举了,如果您想要了解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