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诉讼时效。但是还是很多人对这一方不了解,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四、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其计算起点应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当事人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胜诉权了。如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建议登陆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

·还没有文章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保证,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同地方的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所区别的,那么重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重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总则1、为了贯......


·非法集资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勤勤恳恳工作,辛辛苦苦的存钱,就是为了使自己的生活更好,使自己老有所依。但是,很多不法分子,不去辛苦的劳动工作,就想投机取巧,诈骗别人钱财,来尽情享乐。他们这种行为是犯罪的,是法律严惩不贷的。那么,非法集资2000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来看一下吧。......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的法律世界里,无论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还是普通的受法律管辖和约束的民众,都知道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是《刑法》和《民法通则》,但也经常会出现一件案件既涉及到刑法,又涉及到民法。我们管这叫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会分给后代吗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分给后代吗?不少夫妻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都会有此一问,而这里的后代往往是指他们的子女。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分给后代吗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分给孩子,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共同......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
      不管是职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位想要解除,除了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外,就是要按照相应的流程来进行解除。当然了,不同主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操作不一样,那这其中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


·妨碍作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妨碍作证罪的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哈尔滨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大全
      哈尔滨市有..、二、三、四看守所及南岗区、道里区等六区看守所、市拘留所,地址、电话如下:......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取保候审申请、看守所会见、缓刑适用、从轻减刑、毒品案......



·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程序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起诉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


·公开招标采购
      、准备招标阶段a.按省财政厅所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核实采购要求、技术标准及各项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制作标书。b.邀请监察、公证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c.根据采购......


·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权发生变化,那么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会发生变化吗?今天整理了关于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村里叫我种的荒地,现在卖了,土地补偿该给我吗
·1977年的工伤可按那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你好!金坛区的工伤认定可以代理吗?我遇到比较复杂的事情。
·请问你们的法院管辖范围
·去63发生的事故,法院开庭快3个月了,还没下判决书,会不会过有效诉讼期
·你觉得这个官司有没有的打
·房产纠纷,之前您打过这个的,不知您是否记得,同样的地方希望您
·前夫以个人名义欠下巨债失踪了


推荐律师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村里叫我种的荒地,现在卖了,土地补偿该给我吗
·1977年的工伤可按那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你好!金坛区的工伤认定可以代理吗?我遇到比较复杂的事情。
·请问你们的法院管辖范围
·去63发生的事故,法院开庭快3个月了,还没下判决书,会不会过有效诉讼期
·你觉得这个官司有没有的打
·房产纠纷,之前您打过这个的,不知您是否记得,同样的地方希望您
·前夫以个人名义欠下巨债失踪了

热门城市

·天津律师
·赤峰律师
·兰州律师
·海外律师
·济宁律师
·肇庆律师
·吉林律师
·嘉义律师
·徐汇区律师
·无锡律师
·大洋洲律师
·乐山律师
·江苏律师
·柳州律师
·门头沟区律师
·福州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