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外
仲裁裁决无效不
执行的内容有哪些在我国涉外
仲裁一般是指我国与他国因
合同或是某些约定导致的各类经济上纠纷而进行调节、
仲裁的事情,这类的
仲裁一般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或是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的,但是有些时候因各种原因会导致
仲裁的无效或是不与
执行,那么这次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关于认定涉外
仲裁裁决无效不
执行有哪些。
认定涉外
仲裁裁决无效不
执行有哪些
根据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
仲裁而言,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仲裁协议的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
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
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
仲裁协议,那么
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
管辖权,
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
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
仲裁协议中未作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仲裁事项具有不可
仲裁性。依
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
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
仲裁机构越权
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
执行。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程序的严格合法也同样重要。很多法律学者都指出:正当的、严格的程序法往往比较完美的实体法更具有意义。古人说“徒法不能自行”,也就是说没有一套完善、精确的程序机制,法律条文规定得再好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只有设置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法规,并确保这一套程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良好实施、妥善运作,才能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何课加的义务真正地落到实处。所以各国法律素来特别强调正常程序的重要运作。
仲裁活动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其程序的正当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如果
仲裁的开庭裁决过程违反了
仲裁法第二节的规定,其裁决结果同样是可以不予
执行的。如
仲裁庭由当事人不同意的
仲裁员组成,或者
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即做缺席裁决等等,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的裁决就可以不予
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而认定事实又是划分责任,确定各方权利或义务的前提。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正确地划分责任及确定权利义务。
仲裁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枉下裁断,很可能错误地认定了案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应当出现的情况出现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裁决不可能准确、公正,因此可以不予
执行。这项规定使得
法院不仅仅囿于对
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而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审查的范围。这一项规定是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及对涉外
仲裁裁决不予
执行的理由里所未曾提到的。应当说这种理由的设立,一方面增大了
法院的权力和负担,另一方面也给
仲裁过程带来了压力。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将此性质的争议(如
合同)适用关于彼性质争议(如侵权)的法律,或将此一类型的争议(如加工承揽
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彼一类型争议(如买卖
合同纠纷)的法律,都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当然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而
法院也可依法裁定不予
执行该
仲裁裁决。
六、
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第34条第4项已经规定,如果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则应当回避。
仲裁员具有上述情形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企图倾向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参与
仲裁的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这一方的裁决。所以上述行为和索贿受贿行为相表里,而与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则往往有因果关系。在
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就难免要偏袒一方,也就很难保持中立、公正无私。这样的裁决也很难公正,因此可以不予
执行。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如果人民
法院认为
执行该裁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
执行。
缺席
仲裁有什么后果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
仲裁申请。但不影响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2、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当事人缺席
仲裁,
仲裁委员会需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缺席审理要在以下个问题需要注意:
1、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如果申请人立案后,被申请人未到庭,
仲裁庭审理时的首要问题就是被申请人的主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2、
仲裁条款的审查因为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所以双方的合意很重要,而且必须有书面的意思表示。但在有些时候,可能在文字表述上有些不完备,造成对
仲裁条款理解有分歧。这时,就需要
仲裁庭对
仲裁条款的适用进行严格的审查。3、送达程序是否完备申请人立案后,应提供被申请人的真实确定准确的地址,以便
仲裁机构向其送达相关的
仲裁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明确表达
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的事实。在此阶段,
仲裁机构一定要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真实准确的地址,以保证
仲裁文书能确实让被申请人收到。审查是否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最后采取公告送达。有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以上的7种情况下
仲裁是属于无效和不
执行的,
仲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上方的纠纷保护上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
仲裁的结果违背了这类原则,那么就会被视为无效并且不被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