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专利授权行政复议
专利就是指发明者发明、创造或设计的新型物体可以向国家
专利机构进行申请专有的权利及利益,
专利就是一种专有权利,仅
专利申请人自己可以使用这项
专利技术,其他人想使用必须经
专利申请人同意许可,而
专利授权并不是所以
专利申请可以得到授权的,那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专利授权行政复议呢?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专利授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一)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
专利申请人对其
专利申请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
专利权人对
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
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
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
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
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专利复审:是指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
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受理部门是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里的复议范围是包括了十一种情形。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希望对有所需要的人有所帮助,而且您要知道
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想知道更多法律知识欢迎登录网,进行查阅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