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对于
商标想必您都不陌生,
商标在没有依法向当地的
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情况下是不具备
专利权的。当然,我国的
商标局在接收到当事人关于注册
商标的相关材料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会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对
商标局的决议不服的话,可以参照我国现行新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维权。
一、新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
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包括送达等行政程序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该公民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的做法是,对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二、相关知识
根据原《
商标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的规定,对
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异议裁定和撤销注册
商标的实体性行为不服,只能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原《
商标法》对于
商标局在
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复议权利。根据原《
商标法》规定,对商评委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原《
商标法》对于商评委在
商标评审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权利。上述法律规定,客观上造成了
商标注册和管理以及
商标评审救济途径的混乱,割裂了
商标注册和
商标评审制度的完整性,既浪费行政资源,也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在《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笔者曾建议统一规定,对于
商标局在
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在
商标评审过程中的争议,无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
商标法》未涉及上述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目前的做法是,对
商标局在
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商评委办理,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三、
商标续展申请注意什么?1、续展申请核准后,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
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
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我国新
商标法第43条当中规定,如果我国
商标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或者驳回的话,当事人可以在30天之内向我国法院直接
起诉的。这点是区别于我国旧
商标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过去,当事人只能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新
商标法对此作出了修正,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