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订立
合同的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
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
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合同承受”三种形式,《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是: 一、转让前的
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
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
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
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
合同并不引起
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
合同内容一致。 二、
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
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
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
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
合同成为原
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
合同关系人。 三、
合同转让改变了
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尽管
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
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
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
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