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后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刑事
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特别是出现法定紧急情况的时候。当然刑事
拘留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刑事
拘留后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
拘留后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
拘留手续后,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若被批准
逮捕,则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一般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
二、刑事
拘留的条件
刑事
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
拘留和
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三、刑事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
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
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后就会走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会受到刑事处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会依法释放。您对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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