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全文最新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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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
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筑活动,实施对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
建筑业的发展,支持
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
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
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
拆迁的,其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
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
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
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
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
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
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
建筑法》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主要目的保障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能确保在
建筑建设过程中质量和安全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促进
建筑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也能确保人们的基本生命安全不会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