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贪污跟受贿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当中最常见的犯罪,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常犯的两个,我国对贪污跟受贿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规定的一样,因此就导致一部分人无法准确区分贪污跟受贿。那到底这两个罪名之间有哪些不同之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一)贪污受贿犯罪在犯罪主观意识上是出于故意的,实践中怎么认定这种故意的犯罪意识呢?根据今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二)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为此,《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上文中我们为您总结了四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而要是说到贪污跟受贿的相同之处,无非就在于犯罪主体、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上面。由于之前我国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修改,因此现在需要按照最新的规定来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
  
  
  ...

·《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多少条
      抢劫罪属于我国八大暴力犯罪中的一种,并且也是犯罪率比较高的一种。而在《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中最高可以对行为人直接判处死刑。不过具体来说,《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多少条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多少条根据《中华人......


·免于职务犯罪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益职权实施的犯罪,此时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自然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是可以对罪犯免于刑事处罚的,不过要求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可以免于职务犯罪处罚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职务犯罪不能缓刑的情......


·侵占罪如何量刑,怎么处罚侵占罪
      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可以说,“数额较大”是认定侵占罪与非罪的分水岭。那么,数额较大到底指多少钱呢?而要是构成了犯罪的话,那么法律规定的侵占罪如何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侵占罪指什么(一)侵占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的
      因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字上面很相似,因而现实中也有不少人其实是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虽然这二者都是特殊主体犯罪,但实际上法律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却是不一样的,自然在量刑方面的规定也不同。那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挪用资金罪数额的认定......


·在我国校车超载如何处罚
      在我国校车超载如何处罚现在的很多学校,为了孩子上下学能够更加方便一点,都专门为孩子配送了校车。关于这一点的出发点绝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往往很多校车都会发生超载的情况,其实超载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国家针对超载是有处罚制度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在......


·在离婚案件中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


·我们发现,交通事故现场往往是一片狼藉的,而由于事故的发生,也
      我们发现,交通事故现场往往是一片狼藉的,而由于事故的发生,也很容易造成交通的堵塞。因此在事故发生之后,就需要紧急的对事故现场做出处理,一方面是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另一方面也是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那实践中,交通事故的现场该如何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合同三种,有效合同想必您都应该知道,但是估计对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不是很了解。如果是受威胁欺诈签订的合同就可以撤销,如果签订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两者具......


·醉驾交强险赔偿理由有哪些?
      醉驾交强险赔偿理由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任何一项非法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只针对意外情况导致的赔偿。强险最高11万理赔,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不予理赔。需由肇事人承担对方损失。醉酒驾驶处6个月内有期徒刑,(未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如造成他人伤......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要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要公证?夫妻双方会对婚内财产进行规定,但协议仅限于双方,很难达到第三人,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很好的选择,那婚内财产协议是否要公证?公证需要到公证机关去办理,婚内财产协议的公证也需要走程序,那如何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展开讨论......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提起这部法律相信您并不陌生,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却很少有劳动者能了解清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风险,合伙买房的风险怎么避免?
      合伙买房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那么上方都是是房屋共有人,房屋权属证书中会体现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另外双方可以申请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风险:    (一)购房前需公证协议 ......



·宁波律师积极参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无论是律师工作会议,还是浙江省律师工作会议,都有一个共同的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构建律师与司......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代理有关婚姻、继承案件,包括离婚、婚姻赔偿、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



    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所以为了约束我国公安部门和案件有关的相关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取得......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交警的职责之一,在路面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就会马上出警到场处理。事故双方当事人和平调解是您最经常见到......
    独生子女如何赡养老人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万律师,我今年正月初九才拿到土地证,才发现我的土地证与四至面
·你好如果欠款人什么都没有怎么办法院可以抓人吗
·喝酒开车,同方向行驶电动车突然向路中心驶去,致其死亡想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买的房子,写的男女两个人的名字,房贷是由男方偿还,离婚时房子应该怎么分,首付
·你好~我包月住宾馆住了十天不想住了能给退钱吗
·您好,我想问下关于我朋友与未成少女发生性关系的事
·骑改装的电瓶车撞啦我的车违法san
·被骗离婚后可以追诉对方过错,要求赔偿吗?


推荐律师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刘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767046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7761982628

·万律师,我今年正月初九才拿到土地证,才发现我的土地证与四至面
·你好如果欠款人什么都没有怎么办法院可以抓人吗
·喝酒开车,同方向行驶电动车突然向路中心驶去,致其死亡想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买的房子,写的男女两个人的名字,房贷是由男方偿还,离婚时房子应该怎么分,首付
·你好~我包月住宾馆住了十天不想住了能给退钱吗
·您好,我想问下关于我朋友与未成少女发生性关系的事
·骑改装的电瓶车撞啦我的车违法san
·被骗离婚后可以追诉对方过错,要求赔偿吗?

热门城市

·韶关律师
·延安律师
·广安律师
·澳门律师
·哈尔滨律师
·甘肃律师
·阜新律师
·密云区律师
·广西律师
·河源律师
·白沙律师
·深圳律师
·阿坝律师
·阿克苏律师
·江门律师
·湖北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