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条是关于财产
保全的内容,当人们因为某些事情发生纠纷,最后
起诉到法院上,法院应该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财产
保全的措施,查封,冻结或者是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案件的原告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的措施。那么关于财产
保全,《刑诉法》第100条的内容如何分析?
一、《刑诉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财产
保全
财产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
起诉前或者当事人
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
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三、财产
保全诉讼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
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
保全和诉前财产
保全;此外,在
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
保全制度。
(一)财产
保全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
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
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
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
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
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
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
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
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
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财产
保全诉讼前
诉前财产
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
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
保全属于应急性的
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
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
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
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
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
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
起诉前提出的财产
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讼中财产
保全都必须交纳
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执行。
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
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
保全措施。
四、诉前财产
保全与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
保全是在
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
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
保全。诉讼中财产
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
保全措施。诉前财产
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
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
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
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必须在
起诉前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
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财产
保全的申请,诉讼前后申请财产
保全,所产生的效力也是不同的,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二者在时间上就不同,其次,申请的主体不同,还有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