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处罚,总会有一定的机关来负责具体的
执行,最常见的就是对人身刑的
执行了,通常是由监狱管理部门来
执行的。那么对于罚金刑,您知道具体的
执行机关是谁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罚金
执行机关是谁
1、罚金的
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
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
执行,即一审法院
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
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
执行,但是在具体
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
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
执行,有的由
执行庭
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
执行。由刑庭
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
执行庭
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
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
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
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
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
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
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
执行罚金。
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对于刑事处罚中的罚金刑,按照规定一般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
执行的,但是通常会委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代为具体
执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