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
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同时,实践中也存在无论清偿
离婚债务的情况,那么此时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
离婚后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1、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
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3、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被
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5、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6、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
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
执行。
通过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对于
离婚债务,其中由夫妻共同承担的仅仅是其中的共同债务,而要是无力偿还的话,可以先对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日后再进行清偿。当然夫妻之间协商的债务承担比例,是不能够对抗债权人的。换言之,债权人可以向
离婚夫妻中的任何而一方追偿债务。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