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
合同纠纷
管辖权如何确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每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商品、货物或服务等各种类型的购销经济活动,大部分购销交易都会相应订立
合同,而交易方在
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等不同阶段出现争议后,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只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那么,购销
合同纠纷诉讼
管辖权如何确定呢?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
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1、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
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
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
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3、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
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
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
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关于购销
合同纠纷诉讼
管辖权的问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
合同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来确定
管辖权,如果这两种地点以书面或
合同各方认可的形式进行了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地点确定
管辖权,对没有
合同履行、交货地点,或没有实际
执行、口头
合同,则不适用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