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较好的保障,而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我国才在2014年的时候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在上文中带来的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


·建筑工程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作用与必要性(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作用建筑企业具有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施工生产的单件性和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而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企业在资金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成本的预算及考核等财务管理工作与其他企......


·职工如果因工发生人身损害,那么就会算入工伤范围,依法享受工伤
      职工如果因工发生人身损害,那么就会算入工伤范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也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工伤待遇标准具体有什么内容呢?我们在下文给出了解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项目有:一、伙食补助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


·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遇到比较多的一种合同形式,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对应的合同版本有所不同。西安市工商局为了规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活动,特出具了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供西安市民参考,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合同内容有哪些。西安市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


·劳动合同法争议处理办法是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各自的立场不同,之间发生劳动合同争议也是常见的,最后要依靠法律的解决,我国就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用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首先要弄清楚属于那一类型的劳动纠纷,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争议处理办法来解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


·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是怎样的
      我们所住的房屋在居住时间比较长时很多人会选择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房屋质量司法鉴定中包含了很多项的鉴定内容,很多的人不知道房屋质量鉴定过程中需要鉴定哪些项目以及鉴定中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来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


·通过诉讼追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通过诉讼追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一、通过诉讼追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


·我国的私募基金怎么操作?
      我国的私募基金怎么操作?一、私募基金怎么操作?1、选定私募基金购买渠道常见的购买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渠道、经纪商销售渠道、第三方平台销售和银行销售渠道等。2、预约默认T日为私募基金的开放日,T-10日提前预约(不同的渠道提前预约时间略有差异......


·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是什么?我国人民法院均设置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机构,也许有人会迷惑,这两个机构一样吗,为什么经常听到合议庭这个机构,但是对于审判委员会却很少听说,这两个机构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审判委......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山东威海律师姜华丽据理力争赢取公司诉讼主动权
          【案情简介】2002年7月8日,张某与肖某分别出资108万元和72万元人民币(各占股份60%和40%股份)在威海高区工商局登记成立威海某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2003年5月18日,某建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张某与肖某分......


·无权处分恶意抵押法院判决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2013年11月,王某诉至原审.称:2005年1月28日,王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吕某将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有偿转让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给吕某购房款,由于×号房屋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由王某每月向银......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信息。△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一、一般......


·南京离婚子女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法律纠纷,解答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判决书、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子女......



·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
      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一、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风险投资基金 2、产业投资基金  3、并购投资基金二、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法吗?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谁,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需要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分为了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两个年龄标准。那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来讲抚养权归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两周岁......


·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方法是什么?
      司法鉴定也是国家专门制定的机关来进行的,就如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司法鉴定机关作为的一些判定也会对诉讼活动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具体的司法鉴定中,诉讼双方是有权对司法鉴定的不正当行为作为投诉的。那么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方法是什么?哪些情况可以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母亲今年七十二岁在南京江宁医院做了个小手术,术后突发
·继承房产转户之后的债务联系
·交通事故咨询,准备请律师,
·我要回属于我的财产,不过那6间房基地上面的一间房被我大叔叔的小儿子拆了
·代写上诉书
·职工被行政拘留企业如何考勤
·你好。我装修延期俩个多月了一直推迟,要求退款公司就给我安材料
·医生记录病情时错误,电子病历档案能否修改
·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无法再走下去
·请问遇到这种间题,找什么机构才能办理啊
·个人财务纠纷,然后现在对方起诉我了
·在厂里干了一半了,去半的工资一直不给,找厂里,厂里负责人说去不是她管账,让我去找去管账,


推荐律师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我母亲今年七十二岁在南京江宁医院做了个小手术,术后突发
·继承房产转户之后的债务联系
·交通事故咨询,准备请律师,
·我要回属于我的财产,不过那6间房基地上面的一间房被我大叔叔的小儿子拆了
·代写上诉书
·职工被行政拘留企业如何考勤
·你好。我装修延期俩个多月了一直推迟,要求退款公司就给我安材料
·医生记录病情时错误,电子病历档案能否修改
·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无法再走下去
·请问遇到这种间题,找什么机构才能办理啊
·个人财务纠纷,然后现在对方起诉我了
·在厂里干了一半了,去半的工资一直不给,找厂里,厂里负责人说去不是她管账,让我去找去管账,

热门城市

·武隆区律师
·
沧州律师
·
长沙律师
·
宜春律师
·
秦皇岛律师
·
河南律师
·
广西律师
·
海口律师
·
长宁区律师
·
永州律师
·
黄山律师
·
泰州律师
·
西藏律师
·
门头沟区律师
·
克孜勒苏律师
·
兰州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