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针对刑事案件制定的审理法律,刑事诉讼法对违法犯罪有着威慑和处罚作用,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
起诉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
起诉决定的宣布】不
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
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
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
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刑事诉讼法143条释义
不
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
起诉人宣布不
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
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
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
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
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
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
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
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
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三、不
起诉制度的性质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
起诉制度有
起诉法定主义和
起诉便宜主义之说。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
起诉便宜主义。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
起诉法定主义与
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不
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
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
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
起诉过去是以免予
起诉处理的。而增设存疑不
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
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
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
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
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
起诉,确立了相对不
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
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
起诉的对象纳入不
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
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
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
起诉制度。
不
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和受害人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中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
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
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
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
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
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
起诉便宜主义是从
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
起诉后果、
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
起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
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
起诉便宜主义与
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中国
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综上所述,不
起诉制度是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部分,不
起诉体现了受害人独有的法律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或者宽大处理。一旦受害人放弃
起诉的权利,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了不
起诉后,受害人与嫌疑人的法律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