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民事行为,特别是经济类活动中,行为人之间对某经济事项存在异议、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来解决,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和裁定后,
执行部门就要按判决和裁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
执行措施,如果
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呢?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强制
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所述,关于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其犯罪主体是司法人员,在主观意识方面是过失行为,侵害的是当事人或关联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犯本罪的,根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分别判处5年以下或5-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