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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合同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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