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
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存在。
合同尚未订立或
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
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
合同无效,依
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
合同承受;
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
合同承受,但
合同承受后,原
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
合同应为双务
合同。
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
合同应为双务
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
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
合同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
合同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
合同,
合同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
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