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之后,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之后,会安排审理日期,尽早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当事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此时,根据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处罚的规定,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一、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
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
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
执行人员,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
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
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
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
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
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
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
执行。(2)是具有
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
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
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
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
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
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
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
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
执行人员,抢走
执行标的、砸毁
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
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
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
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
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2、
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
执行义务人本身无
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
执行,而不是拒不
执行。所谓有能力
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
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
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
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
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
执行人员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
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
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
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
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
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
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
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
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
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
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对于触犯本罪的,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轻的,会被拘役或者是被判处罚金,若犯罪主体是单位,则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那些参与犯罪活动的主体判决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