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同居纠纷怎样处理
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先上车再买票”现象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开始
同居生活,但是最后却没有实现结婚的愿望,反而发生了
同居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发生
同居纠纷怎样处理?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发生
同居纠纷怎样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
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因
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对于单纯的解除
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
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曾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或解除
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
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该规定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所形成的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分别在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这种
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
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
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三)对于因
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二、
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情况,
同居纠纷会有以下处理方式:(一)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
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
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或解除
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
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
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
同居关系,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
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
同居关系时,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
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我们要再次强调,
同居纠纷的类型不同,解决的方式也不同。发生了
同居纠纷,而且没办法协商的,建议可以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对相关纠纷做出处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