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
合同是否需支付
医疗补助费吗?根据《劳动
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
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6个月的
医疗补助费。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该
医疗补助费是指
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
医疗期满或者
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
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
医疗补助费。二、
医疗期满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医疗补助费主张的条件(一)
医疗期满后劳动
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
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1、若
医疗期内劳动
合同期满的,
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
医疗期满。
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
合同法》第42条)。2、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见《劳动
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第32条第1款第1项)3、
医疗期满劳动
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
医疗补助费。《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第44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
医疗补助费。上述规定是特指
医疗期满
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时的情形,如果是
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并不适用该“给付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二)
医疗期满劳动
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
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1、
医疗期内
合同期满,
合同期限顺延至
医疗期满。但是
医疗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劳动
合同的,劳动
合同终止。单位理应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2、但是因为劳动
合同到期
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
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
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
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是指
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
医疗期满或者
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
合同是否需支付
医疗补助费的,若职员是主动离职的情形,或者是职员不及时到岗就职等情形,企业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的,对于那些职员是由于伤势所致,无法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