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约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可行性标准,但是在实际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有不明确、不具体的
合同条款,致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而发生
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纠纷,在实践中,对这类约定不明的
合同条款,原则上应按《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
合同条款,可按
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
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
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
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执行。 三、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
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合同履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