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部门才可以对我国公民行使的一种权利,通常来说,刑拘只针对于犯罪分子身上才会发生,并且执法机关在行使的时候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毕竟刑拘他人对他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法条关于刑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法条关于刑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
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拘留证,并立即派员
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
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
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
执行回执送达作出
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
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
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
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
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
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
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在上文当中我们详细的为您介绍了一下,刑诉法法条关于刑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其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公安机关在实施刑拘的时候,是有着严格条件限制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现象的等。并且公安机关在
拘留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否则无权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