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误区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误区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诉讼过程都需要证据的。民事证据规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适用的一些规定,但是实践中民事证据规则适用存在误区,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误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误区

1、认为庭审前证据交换可有可无
《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可见,庭前证据交换这种形式在《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且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针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而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却对庭前证据交换的作用认识不够,认为庭前证据交换增加了诉讼环节,且交换的意义不大,可有可无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认识错误。
2、认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带至法庭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上注明“带你方证人出庭”,或担心若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未到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若举证不能,则会归咎于法院通知不力。因此,一些法官更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自己带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规定很清楚: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由申请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带证人出庭。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法院通知证人后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一方将举证不能归咎于法院通知不力这种情形。但笔者认为,法院还是应先告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的义务,但如果证人拒不到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3、一律拒绝庭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形式,亦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当然,证人证言有其特殊性,即证人可以当庭出庭作证,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但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的情形,即临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出现这种情形时,一些法官往往会依据《规定》第五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拒绝。《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在庭审时要求证人出庭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是如果开庭时该证人已经到场的,可以参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原则上不应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把上述情况均记入笔录。《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即如果该证人的证言可能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可以视为系新的证据,允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这种庭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不能一律拒绝,而应视情况而定。
4、一律采用指定举证期限的方式而不用或少用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的方式
《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可见《规定》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二是当事人协商约定举证期限后由人民法院认可。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为求简单方便起见一律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来,不适用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
5、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两种证据不组织质证
《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证据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和公证。所以,以后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请登录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给予更好的帮助。


...

·还没有文章
·怎么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怎么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类型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人也不同,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希望通过我们的解答,您能够有所了解。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


·组织卖淫嫖娼怎么处罚
      虽然相关部门的扫黄打非活动不少,但是卖淫嫖娼等活动依然很多,那么卖淫嫖娼应该如何惩处呢?而要是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话,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处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卖淫嫖娼应如何惩处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自首,要注意哪些问题
      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那么具体来说该怎样认定自首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一、该怎样认定自首1、自首的具体内容(1)犯罪以后......


·质押权含义是什么?质押权有哪些分类?
      质押权含义是什么?质押权有哪些分类?我们在生活中从事质押的情况有很多,作为质押权人很多时候我们甚至都没有真正地认清楚质押权含义,而了解质押权对于我们从事质押活动很有帮助,不仅能够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防止争议的发生或者为争议的......



·湖州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
      浙江省湖州市位于浙江省北部,市区有湖州市看守所,下属县各有看守所.湖州市看守所地址:湖州市杨家埠镇干山二路688号导航设置:湖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湖州市机动车驾驶考试服务中心、兴轮轴承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256723湖州市看守所设有女子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2021年1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整体搬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一、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近花园路锦江之星);公交车10路、69路、70路、115路、131路、165路、311路至“花......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执行,其实主要是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后,在审判结果生效之后的执行问题。既然有执行,肯定就会涉及到具体的执行机关。那么您知道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介绍。一、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执行机......


·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可以吗
      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可以吗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当时当事人死亡了,是否还会有人身损害赔偿?这是肯定有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可以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可以吗可以继承......


·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刑事和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那寻衅滋事罪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呢?事实上,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详情请您继续阅读,以下内容由我们为您整理。寻衅滋事罪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应成立......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误区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有人以我名义贷款,今天我才知道
·海口的房子涉及政府改造工程,但该项目从2018年开始至今一直
·关于合同补充协议生效的问?
·承包工程的,工程完成后,但单位一直拖着不给,请问到法院怎么走
·你好,我是给公司开渣土车驾驶员的公司老板欠我工资26600元
·我想问一下未满十八周岁可以办理农业行卡吗?
·被送去强制戒x了,但公安局没有通知家属,我们可以去看吗?要怎样才能san
·去年的12月份别人从我这借走5万元钱说的两三天还一直到现
·你好,他是滕家镇xx村人,我是外地人,诉讼离婚,应该在滕家法
·踢球时身体检查后对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合伙企业的纠纷,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
·公司为了不给缴纳社保把合同改成劳务协议,我怎样维权呢?


推荐律师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有人以我名义贷款,今天我才知道
·海口的房子涉及政府改造工程,但该项目从2018年开始至今一直
·关于合同补充协议生效的问?
·承包工程的,工程完成后,但单位一直拖着不给,请问到法院怎么走
·你好,我是给公司开渣土车驾驶员的公司老板欠我工资26600元
·我想问一下未满十八周岁可以办理农业行卡吗?
·被送去强制戒x了,但公安局没有通知家属,我们可以去看吗?要怎样才能san
·去年的12月份别人从我这借走5万元钱说的两三天还一直到现
·你好,他是滕家镇xx村人,我是外地人,诉讼离婚,应该在滕家法
·踢球时身体检查后对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合伙企业的纠纷,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
·公司为了不给缴纳社保把合同改成劳务协议,我怎样维权呢?

热门城市

·株洲律师
·
泰州律师
·
郑州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抚州律师
·
宜宾律师
·
九龙坡区律师
·
新乡律师
·
河源律师
·
葫芦岛律师
·
甘南律师
·
永州律师
·
苏州律师
·
七台河律师
·
普洱律师
·
武威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