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一般
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特殊
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
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
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
管辖时,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的
管辖分为了一般
管辖与特殊
管辖,详细内容您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通常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