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往往瞬息万变,但是无论如何,所有的运转体系和运转规则,都是受法律的约束的。为了对经济市场的规范化和稳定金融市场的经营,以及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我国是不允许人对
期货市场进行人为的操纵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为您介绍操纵
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操纵
期货市场罪的定义
操纵
证券、
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
证券、
期货交易,自买自卖
期货合约,操纵
证券、
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
证券、
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
证券投资决定,扰乱
证券、
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操纵
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
证券、
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
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
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
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
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
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
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
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
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
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
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
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
期货合约,且在该
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
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
证券、
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
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
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
量刑是怎样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
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
证券,影响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
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
期货合约,影响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
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
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
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
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等,都会进行立案侦查。